車X與某保險公司、魏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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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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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滬0112民初35915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18-02-23
原告:車X,男,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
被告:魏XX,男,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
原告車X與被告魏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車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XX、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車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55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1日上午12時53分,被告魏XX駕駛的車牌號為滬GXXXXX的小型轎車與原告駕駛的車牌號為滬BXXXXX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本市閔行區滬閔路XXX號處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該事故經公安部門責任認定,認定結果為:魏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肇事車輛車牌號為滬GXXXXX的小型轎車的交強險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魏X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辯稱,對原告主張的車輛修理費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21日上午12時53分,被告魏XX駕駛的車牌號為滬GXXXXX的小型轎車與原告駕駛的車牌號為滬BXXXXX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本市閔行區滬閔路XXX號處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該事故經公安部門責任認定,認定結果為:魏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車牌號為滬GXXXXX的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快處易賠協議書、駕駛證、行駛證、修理費發票、車輛定損單、事故照片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材料所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故在本案中,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剩余部分由被告魏XX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的車輛修理費55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XX、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X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魏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恩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陶嫻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