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東海天普汽車零XX(上海)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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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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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滬01民終173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東海天普汽車零XX(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
法定代表人:鈴木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海天普汽車零XX(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天普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6民初133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2月28日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與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裁定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某保險公司已經及時對涉案車輛進行定損,并支付東海天普公司車損險范圍內理賠款24,900元、交強險范圍內對方車損理賠款2,000元、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方車損理賠款10,950元,共計37,850元;支付案外人劉某車損理賠款25,550元、交強險限額內東海天普公司車損理賠款2,000元、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東海天普公司車損理賠款58,100元,共計85,650元。故某保險公司已支付完畢涉案交通事故所有保險理賠款,而一審法院仍判決其支付車輛理賠款24,990元,系查明事實不清。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一章第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保險理賠申請人已實際賠償第三者的前提下,才能申請保險理賠。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時,會要求申請人出具其已實際向第三者賠償的相關憑據。為查明案件事實,作為保險理賠實際經辦人的案外人劉某、楊某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對此,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東海天普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稱已將全部款項支付給東海天普公司和劉某沒有證據,僅是其口頭陳述。一審法院(2017)滬0116民初4370號民事判決已認定相關事實,確定了某保險公司所述的37,850元的賠付內容。一審判決正確,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東海天普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東海天普公司車輛賠償款24,99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6月23日,東海天普公司將其名下牌號為滬AXXXXX的別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不計免賠率的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220,35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5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2015年10月9日,東海天普公司員工楊某駕駛該車輛與案外人劉某駕駛的牌號為滬CXXXXX的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楊某受傷、二車損壞。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楊某承擔次要責任。劉某駕駛的該車輛亦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率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
2015年12月28日,東海天普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次性定損協議,確定滬AXXXXX別克轎車總價(含殘值)共計150,000元,殘值由某保險公司委托第三方拍賣處理,拍賣結束后,東海天普公司可根據案件處理情況向某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某保險公司按照車輛協商的總價扣除拍賣金額后的余額為基數,根據東海天普公司在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及保險承保情況進行計算賠償。
2016年1月14日,某保險公司支付東海天普公司37,850元。2016年1月18日,某保險公司支付劉某85,650元。2016年7月8日,東海天普公司駕駛員楊某就其因該起事故所致人身、財產損害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作出(2016)滬0116民初7027號民事判決書。2017年4月1日,東海天普公司就其因該起事故所致車輛損失以某保險公司及案外人劉某為被告提起訴訟。2017年5月18日,一審法院作出(2017)滬0116民初437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東海天普公司車輛損失為150,000元,扣除殘值65,000元(已支付給東海天普公司),余款85,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范圍內賠償1,700元[(2016)滬0116民初7027號案中使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300元]后,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70%即58,310元,合計60,010元,扣除已支付37,850元,某保險公司尚應賠償東海天普公司22,160元,鑒于某保險公司已將相關款項匯至劉某賬戶,相關賠償責任應由劉某承擔,故判令劉某于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賠償東海天普公司損失22,160元。該民事判決書已生效。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車輛保險合同系有效合同。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單的約定向東海天普公司賠付車輛損失費理賠金額。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對于東海天普公司扣除殘值后的車輛損失85,000元,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相對方劉某的承保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東海天普公司1,7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東海天普公司58,310元,同時,某保險公司作為承保東海天普公司車輛損失險的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剩余車損24,990元,現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給東海天普公司理賠款37,850元,該款由(2017)滬0116民初4370號民事判決書明確認定系某保險公司作為劉某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支付的理賠款,故某保險公司應向東海天普公司支付車損險理賠款24,99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已支付的理賠款37,850元包含了車損險理賠款,但某保險公司未能就其所述已支付款項的性質進行舉證,且對于(2017)滬0116民初4370號民事判決書所作認定未提出異議,故對其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遂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東海天普公司車輛損失理賠款24,99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上訴人東海天普公司就涉案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不計免賠率的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后,東海天普公司的財產損失為85,000元。對此,某保險公司作為涉案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人劉某的承保保險公司已在其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了東海天普公司60,010元,其中,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支付的37,850元系作為劉某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的理賠款予以扣除。該節事實已經另案生效民事判決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支付的37,850元包括東海天普公司車損險范圍內的理賠款,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亦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上述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故其該項主張并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現東海天普公司就尚未獲得賠付的部分車輛損失要求理賠,并未超出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保險理賠申請人在已實際賠償第三者的前提下才能申請保險理賠。本院認為,該種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均系針對第三者責任險,而非車輛損失險,故對其該項主張亦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還主張將案外人劉某、楊某追加為第三人。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案外人劉某、楊某與本案處理結果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屬于必須追加的第三人,因此,一審法院在審理程序上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任靜遠
審判員 孫 倩
審判員 盛宏觀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 印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