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廖X、南京玖得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7)京0112民初2541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2017-11-30
原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西城區。統一社會信XXXX×××。
負責人:武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廖X,男,
被告:南京玖得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區-4。統一社會信XXXX×××。
法定代表人:許XX。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廖X、被告南京玖得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得旺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廖X、玖得旺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廖X與玖得旺公司共同賠償某保險公司4492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廖X與玖得旺公司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車牌號為×××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被保險人為案外人王治國,保險期間為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2017年2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區,被告廖X駕駛車牌號為×××的車輛與案外人王治國駕駛的保險車輛發生接觸,造成后車受損。本次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廖X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被保險人王治國就其車損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向案外人王治國支付了修理費44920元,現某保險公司已經取得代位求償權。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被告廖X負事故全部責任;
2、車牌號為×××的車輛行駛證以及被告廖X的駕駛證,證明被告廖X的信息以及其駕駛車輛的信息;
3、機動車輛估損單,證明案外人王治國的車輛損失金額為44920元;
4、出險車輛信息表,證明案外人王治國就其車輛的投保情況以及某保險公司出險情況;
5、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及情況說明,證明案外人王治國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將相關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
6、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證明案外人王治國為維修其車輛支付維修費44920元;
7、車輛維修明細表,證明案外人王治國維修車輛的明細;
8、支付結果查詢回單及案外人王治國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某保險公司向案外人王治國支付理賠款44920元。
被告廖X與玖得旺公司均未答辯,亦未參加本案庭審。
經本院庭審質證,本院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交全部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車牌號為×××的車輛登記在案外人王治國名下。2016年3月29日,案外人王治國就該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車輛損失險)等及其他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38.6萬元,保險到期日為2017年3月29日。
2017年2月24日18時30分,在北京市通州區梁廣路高架橋下,被告廖X駕駛車牌號為×××由西向東行駛,左前部與由西向東行駛的案外人王治國駕駛的車牌號為×××的小客車右后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潞河大隊認定,被告廖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案外人王治國因維修被保險車輛支付車輛維修費44920元。因本次事故發生在車牌號為×××的保險期間,故案外人王治國要求某保險公司先行賠付。2017年3月23日,案外人王治國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將涉案事故損失相關權益的追償權轉移給了某保險公司。2017年3月27日,某保險公司向案外人王治國支付保險金44920元。
另查,被告廖X駕駛的車牌號為×××的車輛登記在玖得旺公司名下。某保險公司表示并不清楚被告廖X與玖得旺公司的關系?,F某保險公司以玖得旺公司未盡到對車輛的管理義務為由要求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上述事實,有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車牌號為×××的車輛行駛證以及被告廖X的駕駛證、機動車輛估損單、出險車輛信息表、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及情況說明、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車輛維修明細表、支付結果查詢回單及案外人王治國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廖X與玖得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舉證質證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某保險公司已經就涉案事故造成的投保車輛損失44920元進行了賠付,故某保險公司取得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被告廖X在涉案事故中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對案外人王治國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且某保險公司已經實際向案外人王治國支付保險理賠款44920元,故本院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廖X賠償其代為支出的理賠款4492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要求玖得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廖X與玖得旺公司之間的關系,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玖得旺公司對于車輛未盡到管理責任,故本院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玖得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廖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損失4492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4元,由被告廖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公告費(以公告費票據確定的金額為準)由被告廖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于素娟
人民陪審員 劉秀紅
人民陪審員 張國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龔亞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