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穩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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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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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終183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1-28
上訴人(原審原告):六安市穩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0784907XXXX(1-1)。
法定代表人:薛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甲,安徽天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602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94837755XXXX。
負責人:王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乙,安徽殷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六安市穩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安市穩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皖1502民初42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六安市穩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18318.15元。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其一審提供的7份保單,其中6份是其在2015年2月16日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自己名下三張車輛(包含掛車、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單,時間均為2015年2月16日下午16時繳款、打印保單,其中五份保單的保險期限為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保險期限正確,僅僅涉案車輛保單保險期限為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這是不合理的。另一份保單是涉案車輛在2016年投保的保險單,保險期限為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亦可印證上一年度保險期限應當為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且涉案掛車與車輛皖N×××××牽引車組成同一輛運輸車,應當同時投保,不可能兩張保險單時間不一致。因此,本案證據充分,可以認定保險單保險期限系業務員疏忽大意打印錯誤,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某保險公司辯稱,六安市穩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依照保險單認定事故不在保險期間內正確,應予維持。
六安市穩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交通事故中未予理賠部分18318.1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2月17日,宋三喜駕駛皖N×××××半掛牽引車/皖N×××××車,由開封市駛往鳳臺縣途中,與同方向行駛的皖S×××××號車輛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孫濤等人員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宋三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皖N×××××半掛牽引車/皖N×××××車的登記所有人為六安市穩順公司,其中皖N×××××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事故發生后,傷者孫濤向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要求宋三喜、六安市穩順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5039.84元,在審理期間,孫濤撤回對宋三喜、六安市穩順公司的起訴。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621民初450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孫濤保險賠償金75039.84元。其中在該份判決書論理部分認定“被告宋三喜駕駛的皖N×××××東風牌半掛牽引車主車和皖N×××××宏圖牌掛車僅有主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皖N×××××宏圖牌掛車未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可酌情在商業第三者險中承擔80%賠償責任,即(89590.74+2000元)×80%=73272.59元。”后六安市穩順公司以其在事故發生后墊付賠償款95000元,由于其未能參加訴訟,無法主張權利,而皖N×××××半掛牽引車/皖N×××××車均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因該公司業務員疏忽大意打印錯誤,將保險期間由“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打印成“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才導致安徽省渦陽縣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只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由,向該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未予理賠的20%部分,即18318.15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依據是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經審查,六安市穩順公司提供的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皖N×××××(廠牌型號、車架號與皖N×××××一致)《機動車輛保險單》,保險期限是自2015年2月17日零時起至2016年2月16日24時止;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的皖N×××××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期間是自2016年2月24日零時起至2017年2月23日24時止。由此可見,皖N×××××車在2016年2月17日發生交通事故時并不在某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期間內。六安市穩順公司主張系因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疏忽大意導致保險期間打印錯誤,無證據證實,該院對該項訴請理由不予采納。六安市穩順公司據此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未予理賠的18318.15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該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六安市穩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60元,減半收取計130元,由原告六安市穩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六安市穩順公司補充提交了涉案車輛2014年投保三者險的保險單,證明:2014年涉案車輛的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6日;所以2015年的保險期間不可能是從2015年2月17日到2016年2月16日。作為一般公眾,不可能在上一份保險期間內重復投保一份保險。某保險公司補充提交了涉案車輛2015年投保單,證明:投保單上有六安市穩順公司蓋章,說明六安市穩順公司對投保單上的內容包括保險期間是明確認可的。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雙方對證據的真實性均不持異議,但均認為不能證明對方的證明目的。本院對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其證明目的,本院將在論理部分予以闡述。
本院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雖然涉案車輛2015年保險單顯示的保險期限為自2015年2月17日零時至2016年2月16日二十四時止,六安市穩順公司也無直接證據證明該保險期限系某保險公司業務員打印錯誤所致。但從在卷的同一天投保的其他車輛的保險單、涉案車輛前后兩年的保險單及涉案車輛(系掛車)的牽引車的保險單所顯示的保險期限及2015年投保交費日期為2015年2月16日這一客觀實際情況來看,2015年的保險單上顯示的保險期限存在并非六安市穩順公司投保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可能。因為根據普通民事主體的正常認知,在上一年度保險尚未到期時,即使更換保險公司,下一年度的保險期限也應是接續上一年的期限或是延遲,不可能就上一年度尚未到期的期間在下一年度內重復投保。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或然性,投保人六安市穩順公司對于涉案車輛2015年是否會發生事故以及具體在哪一天發生事故并不具有預見性,也即其主觀上并不具有惡意。根據保險制度轉移風險、補償損失的創設初衷,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依照公平、善良、誠實信用原則,本院對六安市穩順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18318.15元賠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之所以成訟,其根本原因在于投保人六安市穩順公司未認真仔細核對保險單所致。該一過失行為不僅給其自身造成不必要的訴訟支出,還浪費了司法資源,亦增加了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成本,實不足取,望引以為戒。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4276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六安市穩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18318.15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0元減半收取13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0元,均由六安市穩順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武
審判員 許琛
審判員 王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