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鑫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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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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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98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17-05-25
原告:太和縣鑫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陽市太和縣。
法定代表人:桑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
負責人: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安徽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太和縣鑫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和鑫峰公司)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太和鑫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太和鑫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太和鑫峰公司保險金386064.53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4日,吳賢元駕駛贛C×××××重型廂式貨車沿京港澳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至1555KM+385M路段處時,遇前方道路擁堵車輛排隊依次通行,吳賢元駕駛的贛C×××××車在中間行車道與陳康駕駛的粵S×××××小型普通客車相碰撞,推動粵S×××××小型普通客車與停靠在快車道的馬江勤駕駛的皖LXXX479(臨)號小車、冉東陽駕駛的粵S×××××小型普通客車相刮擦、碰撞后,贛C×××××重型廂式貨車再與前方行車道楊保強駕駛的皖K×××××(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并推動皖K×××××(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前方班高見駕駛的豫Q×××××(豫Q×××××)重型半掛牽引車、劉勇雄駕駛的鄂C×××××大型臥鋪客車相碰撞、刮擦,造成贛C×××××重型廂式貨車駕駛人吳賢元當場死亡,乘車人葉海波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粵S×××××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楊燕、張洋、張銀紅當場死亡,乘車人宋永君、王行軍受傷,皖K×××××(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楊保強、乘車人楊陸陽受傷及七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隊天元大隊做出(湘高株交天認字(2017)00003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吳賢元應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員陳康、楊保強、馬江勤、冉東陽、班高見、劉勇雄無責。本次事故造成太和鑫峰公司各項經濟損失386064.53元。由于皖K×××××(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主車保險金額為320000元、掛車保險金額8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1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10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太和鑫峰公司依據上述事實,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為此,太和鑫峰公司訴訟來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1、我公司認為太和鑫峰公司不是本案的適合原告,太和鑫峰公司在投保時約定了車輛損失的第一受益人并非是原告而是太和縣農村商業銀行;2、在本起事故中,太和鑫峰公司所屬的駕駛人員楊保強無責任,因此我公司不應當承擔對太和鑫峰公司損失的賠付責任,應由吳賢元及其保險公司承擔責任;3、太和鑫峰公司的車上人員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負有全責一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予以承擔,車上人員險和車損險不屬于代位求償權的范圍;4、我公司對于太和鑫峰公司單方委托的評估鑒定不服,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咨詢;5、我公司認為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其執業范圍為價格評估,并不能對涉案車輛的損害程度以及損失項目進行評估,其評估結論應依法不予認定,且該公司并不在阜陽中級人民法院所列明的司法鑒定機構名單;6、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鑒定費和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26日,太和鑫峰公司為皖K×××××/皖K×××××重型貨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商業險保險合同,其中,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2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100000元/座*1,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100000元/座*2,皖K×××××貨車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80000元,且均為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9月27日0時起至2017年9月26日24時止。保險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7年1月14日3時35分許,吳賢元駕駛贛C×××××重型廂式貨車沿京港澳高速由南向北行駛至1555KM+385M路段處時,遇前方道路擁堵車輛排隊依次通行,吳賢元駕駛的贛C×××××車在中間行車道與陳康駕駛的粵S×××××小型普通客車相碰撞,推動粵S×××××小型普通客車與??吭诳燔嚨赖鸟R江勤駕駛的皖LXXX479(臨)號小車、冉東陽駕駛的粵S×××××小型普通客車相刮擦、碰撞后,贛C×××××重型廂式貨車再與前方行車道楊保強駕駛的皖K×××××(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并推動皖K×××××(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前方班高見駕駛的豫Q×××××(豫Q×××××)重型半掛牽引車、劉勇雄駕駛的鄂C×××××大型臥鋪客車相碰撞、刮擦,造成贛C×××××重型廂式貨車駕駛人吳賢元當場死亡,乘車人葉海波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粵S×××××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楊燕、張洋、張銀紅當場死亡,乘車人宋永君、王行軍受傷,皖K×××××(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楊保強、乘車人楊陸陽受傷及七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22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隊天元大隊作出湘高株交天認字(2017)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吳賢元應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駕駛員陳康、楊保強、馬江勤、冉東陽、班高見、劉勇雄不負事故責任,乘車人葉海波、楊燕、張洋、張銀紅、楊陸陽、宋永君、王行軍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楊保強和乘車人楊陸陽到湖南省直中醫醫院治療,二人均住院1天,楊保強花去醫療費1165.27元,楊陸陽花去醫療費1011.65元。太和鑫峰公司委托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K×××××/皖K×××××重型貨車的損失進行評估,經評估: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為288730元,支付評估費8300元;皖K×××××重型貨車的損失為77047.61元,支付評估費3600元。因此事故太和鑫峰公司支付施救費5746元。太和鑫峰公司依據上述事實,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為此,太和鑫峰公司訴訟來院。
另查明:楊保強和楊陸陽系農業戶口,其損失應按農村居民賠償標準進行賠償,但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安徽省的相關規定,經本院核查,駕駛員楊保強的各項損失應為醫療費1165.27元,誤工費86元,護理費114元,營養費30元,合計1395.27元;乘車人楊陸陽的各項損失應為醫療費1011.65元,護理費114元,誤工費86元,營養費30元,合計1241.65元。
本院認為,太和鑫峰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由于太和鑫峰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等險種,且均為不計免賠率,該起事故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人保財險太和支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關于皖K×××××/皖K×××××重型貨車的損失問題,雖然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提出對太和鑫峰公司單方委托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K×××××/皖K×××××重型貨車車輛損失作出的評估結論不服,庭審中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咨詢,但某保險公司未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也沒有提出相反證據足以反駁,因此,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K×××××/皖K×××××重型貨車車輛損失作出的評估結論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故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為288730元,皖K×××××重型貨車的損失為77047.61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付;駕駛員楊保強各項損失1395.27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予以賠付;乘車人楊陸陽的各項損失1241.6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限額內予以賠付;施救費是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是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因此,太和鑫峰公司支付的施救費5746元和評估費119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某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太和鑫峰公司是否是適格的原告的問題,由于本案的案由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太和鑫峰公司是涉案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因此,太和鑫峰公司是本案適格的原告,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太和鑫峰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太和縣鑫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38606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91元,減半收取354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欒夫興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付永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