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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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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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終277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鮮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司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宇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1民初13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其承擔200002.70元保險金。事實和理由:華宇公司的單方評估報告不能作為損失的依據。應以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的《鑒定報告》計算車損數額。
華宇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的鑒定事項為“對車輛損失部件進行鑒定”,不是對車損的重新鑒定。安徽長平房地產土地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應當作為車損數額的依據。一審法院綜合考慮確定車損數額并無不當。請求駁回上訴。
華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251764.7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華宇公司系皖M×××××重型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天長市天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贏公司)名下。華宇公司以天贏公司名義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2016年12月8日,華宇公司駕駛員楊金祥駕駛皖M×××××重型貨車行駛至云南省彌勒市G326線K1202+900米處與馬建東駕駛的云G×××××號重型貨車相撞,造成公路設施、路基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金祥負事故全部責任。該事故造成云G×××××號重型貨車車損23412元、貨物裝卸費損失1800元,損壞的公路設施損失3247.70元。事故發生后,天贏公司將該車的保險權益轉讓給華宇公司。
皖M×××××重型貨車經華宇公司委托安徽長平房地產土地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為220105元,并支付評估費9000元和施救費5800元。一審中,甲保險公司對車損部位和車損金額存在異議,經該公司申請,該院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車損部位進行司法鑒定,得出車損數額165743元的鑒定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對公路設施損失3247.70元,華宇公司提交了增值稅發票原件、賠償協議,駕駛員支付賠償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其后果應當由華宇公司負擔,對華宇公司主張的公路設施損失3247.70元,予以確認。對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報告》中確定的車損項目,予以確認。對《鑒定報告》確定的車損項目價格,因超出委托事項范圍,該院作為參考。對車損項目價格,按安徽長平房地產土地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計算,為206225元(220105元-《鑒定報告》未確定的損失部位金額13880元),鑒于該評估系單方委托評估,參考《鑒定報告》確定的損失價格,該院對評估金額206225元予以適當減少,確定皖M×××××重型貨車的車損為200000元。對評估費9000元,系單方評估支付的評估費,不予確認。對皖M×××××重型貨車施救費5800元,屬于為了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程度和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予以確認。對雙方無異議的云G×××××號重型貨車車損23412元、貨物裝卸費損失1800元,予以確認。綜上,華宇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損失234259.70元,且在保險期間內,甲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中支付相應保險金,由于上述損失均未超過被保險車輛投保的相應險種的保險金額,甲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華宇公司保險金234259.70元。綜上,對華宇公司的訴訟請求,該院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234259.70元;二、駁回原告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76元,減半收取2538元,由原告滁州市華宇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538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
雙方當事人提交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同一審。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皖M×××××重型貨車的車損應當如何確定。
本院認為,根據一審法院的《選擇專業機構通知書》,委托鑒定內容系車輛損失部位。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在作出《鑒定報告》后,向一審法院出具了一份說明函,載明《鑒定報告》所涉損失配件價格超出委托范圍,僅供參考。就安徽長平房地產土地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甲保險公司不能提供存在不應采納的法定情形的證據。一審法院在參考《鑒定報告》的損失范圍和《評估報告》的項目金額下,對涉案車損進行酌定,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本院不予調整。對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7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陶繼航
審判員 鄧見閣
審判員 王 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潘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