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X、李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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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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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保定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2015-03-20
原告崔XX,女,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原告李佳豪,男,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原告李江順,男,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原告高桂芬,女,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劉錦紅,河北磅礴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宋恒,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80594447-1。
負責人武運寶,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冉寶強,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崔XX、李佳豪、李江順、高桂芬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耿鳳國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錦紅、被告委托代理人冉寶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崔XX、李佳豪、李江順、高桂芬訴稱,原告崔XX系死者李某的配偶,原告李佳豪系李某之子,原告李江順系李某之父,原告高桂芬系李某之母。2013年6月14日,李某為冀F×××××車輛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2014年6月2日,李某駕駛該車在臨朐縣沿南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至084號路燈桿東3.8米處時,與前方停在路口等綠燈的陳建林駕駛的冀F×××××、冀F×××××相撞,致李某及乘車人王新宅均受傷死亡,車輛嚴重受損。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25000元,李某車輛冀F×××××車損公估為181675元,原告支付公估費13100元。另原告支付第三者車輛損失125220元,重新公估產(chǎn)生的費用為11050元。后雙方就賠償事宜產(chǎn)生爭議,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44995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在原告主體適格、手續(xù)合法的情況下,本公司同意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但是應扣除對方的第三者損失;2、訴訟費、公估費、停運損失等被告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李某為冀F×××××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保險金額23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及不計免賠等,李某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2014年6月2日,李某駕駛該車在臨朐縣沿南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至084號路燈桿東3.8米處時,與前方停在路口等綠燈的陳建林駕駛的冀F×××××、冀F×××××相撞,致李某及乘車人王新宅均受傷死亡,車輛嚴重受損。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25000元。李某車輛冀F×××××經(jīng)原告自行委托,公估其損失為181675元,原告為此支付公估費13100元。三者車發(fā)生施救費18200元,維修費84000元。經(jīng)自行委托公估,三者車停運損失為21320元,原告支出公估費1700元,第三者損失125220元原告已經(jīng)賠付。被告對原告自行委托公估的結(jié)論不認可,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共同指定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本車車損及三者車停運損失重新公估,本車車損為167496元,三者車停運損失為16810.82元,原告墊付重新公估的費用11050元。
以上事實,除當事人陳述外,有原告身份證、李某的死亡證明、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單、事故認定書、施救費票據(jù)、協(xié)議書、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李某為自己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李某為被保險人,證實李某與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被告應按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四原告作為李某的繼承人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被告應賠償原告因此次事故給其造成的必要的、合理的損失。被告在庭審中稱李某的車輛屬于貸款車輛,保單約定的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紅星支行,在原告沒有充足證據(jù)的情況下對車損不予賠付。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因為本案是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是本案的當事人,約定的受益人并非合同的主體。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本車施救費25000元,有票據(jù)為證,被告有異議,認為數(shù)額過高,但是未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對原告該項主張予以支持。三者車發(fā)生施救費18200元,維修費84000元,均有票據(jù)為證,被告有異議,但未出示證據(jù),故本院對被告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原告自行委托支出公估費14800元,有票據(jù)為證,該費用該費用是原告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被告對原告自行公估的結(jié)果有異議,經(jīng)原、被告協(xié)商一致,雙方共同指定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重新公估,認定本車車損167496元,三者車停運損失16810.82元,原告墊付重新公估的費用11050元。被告稱數(shù)額仍然偏高,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重新公估的損失及所支出的費用,是經(jīng)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jié)果,本院應予認定,并由被告承擔。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各項費用為322556.82元(本車施救費25000元+本車車損167496元+三者車施救費18200元+三者車維修費84000元+三者車停運損失16810.82元+重新公估的費用110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崔XX、李佳豪、李江順、高桂芬保險金322556.82元。
二、駁回原告崔XX、李佳豪、李江順、高桂芬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37元,由崔XX、李佳豪、李江順、高桂芬負擔3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200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交到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耿鳳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翟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