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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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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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終字第0023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陸X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XX,安徽人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女,漢族,住安徽省望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女,漢族,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女,漢族,住址。
上列二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胡XX,女,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340827197912100324。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管XX,女,漢族,住址。
以上四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丙,男,漢族,住安徽省望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丙,男,漢族,住安徽省望江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XX、甲、乙、管XX、X丙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左峰于2015年2月9日為其名下的皖08/73493號運輸型拖拉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2015年3月23日下午4時左右,受害人左峰駕駛車牌號為皖08/73493號變型拖拉機裝載紅磚從彭澤縣湖西汽渡返回望江縣華陽鎮(zhèn),從湖西渡口準備上汽車輪渡時,變型拖拉機側翻在江中,左峰被變型拖拉機和紅磚壓在下面,在渡口工作人員及附近百姓的搶救下,用工程車系纜繩牽拉拖拉機將受害人左峰從拖拉機下面救出,經(jīng)趕到現(xiàn)場的醫(yī)務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原審認為: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與左峰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此起事故的受害人是否屬于交強險的保險賠償對象。原審認為確定因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屬于“車上人員”還是“車外第三人”,應以該人在事故發(fā)生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身處車輛之內為依據(jù)。本案受害人左峰在事故發(fā)生后被發(fā)現(xiàn)壓在事故車輛及其車上所裝的紅磚之下,無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是在損害結果發(fā)生后再被壓在車下,故原審認為該事故發(fā)生前,左峰駕駛保險車輛,屬于駕駛人,但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左峰已不在車輛車身之內,此時左鋒為“車外第三人”,屬于交強險中的受害人,并不是保險條款中約定不予賠償?shù)谋槐kU人,因此對某保險公司稱左峰系交強險的被保險人,依法及合同約定不屬于交強險賠償對象的辯稱,不予采納,故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交強險的投保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左鋒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左鋒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處理喪事費用等總計遠遠大于交強險的最高額賠償范圍,故按最高額11萬元賠付,對五原告的訴求予以支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胡XX、甲、乙、X丙、管XX因左峰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處理喪事費用等各項損失合計11萬元。如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上訴稱:一、一審僅憑證人證言就直接認定在事故發(fā)生時左峰已不在車內且認定左峰是遭受本車碰撞、碾壓致死系認定事實錯誤。原審無證據(jù)證明左峰死亡時在車外,也無證據(jù)證明左峰系遭受碾壓致死。事件發(fā)生在汽車輪渡碼頭而不是公共道路,被上訴人僅提供了江西省彭澤縣公安局水上分局的一份證明,而該分局并非交通事故的權威認定部門。故該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意外事件。且長江輪渡碼頭也已經(jīng)對被上訴人進行了賠償。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交強險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傷亡、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也約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故本案受害人死亡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第17條將受到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的納入交強險賠償范圍,但并未規(guī)定投保人自己駕車導致自己受損害的可以轉化為交強險賠償對象。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依法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胡XX、甲、乙、管XX、X丙在庭審中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時均未提供新證據(jù)。
雙方當事人對原審提交的證據(jù)及相對方的質證意見均與原審相同,本院的認證意見亦同于原審。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依法應當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被上訴人胡XX、甲、乙、管XX、X丙保險金110000元。
本案中,受害人左峰為其所有的皖08/73493號運輸型拖拉機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左峰的運輸型拖拉機于保險期間內在彭澤縣湖西渡口發(fā)生側翻,一審庭審中證人王某、何某均證實受害人左峰被拖拉機及紅磚壓住。江西省彭澤縣公安局水上分局亦出具《證明》,證實當天受害人左峰與拖拉機一同側翻到長江中,左峰被拖拉機壓在下面。一審據(jù)此認定在車輛發(fā)生側翻時,左峰處于車外證據(jù)充分,認定在特定時間段左峰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車外第三人正確。參照《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的規(guī)定,“本車駕乘人員脫離本車車體后,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損害,請求本車交強險賠償?shù)模嗣穹ㄔ河枰灾С帧保瓕徶С趾鶻X等五人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上訴人上訴稱受害人左峰死亡原因不明,無法確定系碾壓致死,但二審并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華敏
代理審判員 王純兵
代理審判員 丁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江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