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新世紀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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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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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終字第0027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慶新世紀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XX,安徽豪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慶新世紀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紀運輸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X,被上訴人新世紀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皖H×××××號大型普通貨車的實際車主為吳自宏,掛靠在原告處運營。2014年4月1日,原告將上述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車上責任險(駕駛員),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2014年6月15日22時,方錦虎駕駛上述車輛自潛山縣水吼鎮方向往岳西縣行駛,當行駛至菖蒲鎮撞鐘至毛畈村級公路3.2公里處,在車輛右轉彎時,車輛右后輪駛出路外,導致車輛墜入道路外側的河中,造成方錦虎當場死亡,車輛損毀的交通事故,岳西縣公安局警察大隊認定方錦虎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家屬向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人民法院起訴吳自宏、新世紀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請求判決賠付各項費用共計603376.75元。該院作出(2014)懷民一初字第01536號判決: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死者家屬11萬元,同時,駁回了死者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經生效,某保險公司依據上述判決已賠付受害人家屬11萬元。事故發生后,車輛的實際車主吳自宏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了15萬元的賠償款。新世紀運輸公司根據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的車上責任險(駕駛員)向被告理賠未果,故已成訟。
原審認為:被告根據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支付了受害人家屬的賠償款后,原告能否依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車上責任險(駕駛員)要求被告在保險限額內予以理賠是爭議焦點。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2014)懷民一初字第01536號民事判決認定:受害人方錦虎雖系肇事車輛的駕駛人員,但其系被甩出車后被本車碾壓致死,依照《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受害人家屬要求保險公司在肇事車輛的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方錦虎死亡所造成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但肇事車輛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本車駕駛人員不屬于第三者,故對受害人家屬要求保險公司在肇事車輛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該判決書并沒有認定受害人是作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而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而是依照《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第十條規定,對本車駕駛員脫離本車而造成本車碰撞、碾壓而損害的情形下,從保險理賠的角度,將駕乘人員在此情形下發生傷亡而作出一種救濟性的賠償。同時,該判決明確了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本車駕駛人員不屬于第三者,亦據此對受害人家屬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受害人是本車的駕駛人員,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應在車上責任險(駕駛員)的限額內予以理賠。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且有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為依據,原告已經實際支付了受害人的賠償款,對原告已經產生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10萬元內予以理賠。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被告的辯解,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安慶新世紀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0萬元。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稱: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不能在交強險和車上人責任險中分別獲得賠償。受害人在同一個瞬間和空間內,不可能同時為車上人和“第三人”,只能在其中一項保險責任內主張權利。(2014)懷民一初字第01536號民事判決,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判定上訴人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上是將受害人身份擬制為第三者而判決的,不然就不屬于交強險保險責任。且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應該視同為接受該判決認定,即受害人為第三者。二、即使(2014)懷民一初字第01536號民事判決,沒有將受害人擬制為第三者,上訴人也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因(2014)懷民一初字第01536號判決已經將上訴人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交強險內。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也就意味著,上訴人的賠償責任終止。交強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是救濟性。請求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新世紀運輸公司在庭審中辯稱:一、被上訴人投保了交強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這是兩個不同的險種,故可以依據不同的保險獲得賠償。二、(2014)懷民一初字第01536號判決并未將受害人確認為第三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因(2014)懷民一初字第01536號判決,已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本車駕駛員脫離本車而造成本車碰撞、碾壓而損害的情形下,判定上訴人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上是已將受害人身份擬制為第三者,因該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已從車上人員(駕駛員)轉為第三者,故本案被上訴人再以車上人員責任險起訴上訴人要求給付保險金無法律依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85號民事判決,即: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安慶新世紀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0萬元;
二、駁回被上訴人安慶新世紀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上訴人安慶新世紀運輸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上訴人安慶新世紀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勤勤
審 判 員 陳瀾競
代理審判員 甘 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丁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