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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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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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鹽商終字第009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鹽城市。
負責人朱禮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陶春梅、丁杰,江蘇一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談XX。
委托代理人錢東,江蘇阜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談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1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談XX一審訴稱:談XX為車牌號蘇J×××××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2013年8月24日12時05分許,談XX駕駛保險車輛在阜寧縣益林鎮沿新興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新興路隧道內,因下雨隧道內積水,至車輛受損。談XX車輛損失75891元是交警部門委托鑒定的,是合法有效的,修理廠也出具了發票,某保險公司拒賠所依據的免責條款不適用于本案,根據行業規則,通常是發動機進水以后,二次啟動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才不賠償。根據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五款,明確說明暴雨洪水造成的機動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本案是談XX未有充分估計涉水危險的情況下意外將車輛開進積水,造成的車輛損失,同時該損失也不包含發動機的損失,按照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談XX的車輛損失。現談XX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談XX人民幣75891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本案所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車損險,但談XX的主張不屬于保險責任,按照免責條款的約定,發動機進水是我公司的免責范圍,故某保險公司拒絕進行賠償。談XX在阜寧益林生活了幾十年,對涉水隧道應有所了解,不能排除被保險人有故意行為。事故發生后,交警也只是出了事故證明,根據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約定,案涉事故不屬于理賠范圍。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談XX為蘇J×××××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不計免賠的190800元機動車車輛損失險,期間從2013年1月21日15時至2014年1月21日15時。案涉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火災、爆炸;(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四)暴風、龍卷風;(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第七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十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2013年8月29日,阜寧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2013年8月24日12時05分許,談XX駕駛蘇J×××××號小型轎車沿阜寧縣益林鎮新興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新興路隧道內,因下雨隧道內積水,致蘇J×××××號小型轎車進水損壞。談XX車輛損失經交警部門委托阜寧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結論為:損失75891元,在《阜寧縣價格認證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車損鑒證清單》上沒有更換或修理發動機的項目。在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記載:出險經過,蘇J×××××本車行駛時涉水,本車損失不詳(沒有二次發動,本車前部全部被淹)。后談XX對車輛進行了修理,修理費用為75891元。談XX向某保險公司理賠,因某保險公司不予賠付遂訴至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如舉不出證據予以證明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談XX為蘇J×××××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保險合同簽訂后,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故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談XX合理的損失。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談XX的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的辯解意見,因在保險責任范圍中有“暴雨”、“洪水”的約定,故談XX主張的損失在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內。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談XX發動機進水是我公司的免責范圍”的辯解意見,因保險條款中雖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保險人免責”,但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談XX的發動機進水,也無證據證明發動機損壞,相反在《阜寧縣價格認證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車損鑒證清單》上沒有更換或修理發動機的項目,且在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注明“沒有二次發動”,故對此辯解意見依法不予采信。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不能排除被保險人有故意行為”的辯解意見,因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是談XX故意發生保險事故,故對此辯解意見依法亦不予采信。綜上,談XX的車輛損失屬保險責任范圍,不屬某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某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談XX車輛損失75891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的損失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第七條約定,被保險人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十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被上訴人談XX在阜寧生活了幾十年,其應該知道雨天隧道的積水情況卻將車輛開到積水隧道,原審法院在此種情形下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明顯缺乏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少承擔賠償金75891元。
被上訴人談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是公正的判決。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經當事人確認,二審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車輛所發生的事故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雙方的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責任的范圍。
本院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第四條約定,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本案中,被上訴人駕駛車輛行駛至由于暴雨造成積水的隧道而致使保險事故發生,按照保險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由此造成的損失應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上訴人主張不予賠付的依據是保險合同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發動機損壞的損失以及駕駛人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對此,因被上訴人主張的損失中并未包含發動機的損失,故上訴人的該點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另,被上訴人駕駛車輛行駛至暴雨積水的隧道雖存在一定的過失,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存在故意行為造成損失,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于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17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永軍
代理審判員 李呈蘊
代理審判員 付陳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云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