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寶凱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鹽商終字第0017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鹽城市。
負責人孫學理,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曉嵐,江蘇擇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濟南寶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
法定代表人馮道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資論,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榮俊通,山東金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濟南寶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凱物流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05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寶凱物流公司原審訴稱,2013年1月24日18時許,寶凱物流公司的駕駛員鄧晶晶駕駛該公司所有的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魯A×××××城市獵豹水泥車,在東臺市區停車操作時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損失。寶凱物流公司屢次找某保險公司協商理賠事宜,但某保險公司拒絕。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寶凱物流公司車輛修理費559814元及利息(以修理費55981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從2013年1月24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履行止計付利息);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原審辯稱:第一,對于事故的發生事實及寶凱物流公司車輛在我司投保的事實無異議;第二,本次事故屬于安全責任生產事故,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第三,對于寶凱物流公司增加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寶凱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寶凱物流公司為魯A×××××城市獵豹水泥泵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限額為20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2年9月15日零時起至2013年9月15日24時止。2012年9月17日,雙方對上述保單的特別約定批改為:本保單車輛損失險不足額投保,車輛發生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付,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上述批改自2012年9月18日零時起生效。2012年10月17日,雙方又約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2000000元更改為2900000元,某保險公司按批改后的保險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寶凱物流公司因此次批改增加保險費6640.73元,上述批改自2012年10月18日零時起生效。
2013年1月24日18時許,鄧晶晶駕駛寶凱物流公司所有的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魯A×××××城市獵豹水泥泵車在東臺市區停車操作時,右側支撐腿突然斷裂致車輛失控側翻,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壞。
事故發生后,山東柳工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維修報價為564738元。山東佳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對水泥泵車的損失核定為559814元,山東柳工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作為維修廠家確認該份損失清單。寶凱物流公司支付山東柳工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維修費559814元。
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出具說明,魯A×××××車輛于2013年1月4日在東臺市境內出險,其修理費用全部由寶凱物流公司承擔,為便于向保險公司理賠和權益的主張,中恒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同意將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修理費用索賠權利轉讓給被保險人寶凱物流公司享有。
此后,寶凱物流公司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臺支公司申請理賠,2014年2月21日該公司出具證明給寶凱物流公司,理賠材料丟失。2014年4月23日,某保險公司出具《致客戶函》給寶凱物流公司,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寶凱物流公司理賠遭拒,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如上所請。
原審審理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重新鑒定及對支撐腿的斷裂原因進行鑒定。原審法院委托鹽城中佳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重新鑒定,2014年12月12日鹽城中佳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關于東臺市人民法院(2014)東法鑒委字第668號《司法鑒定委托書》申請終止的函,載明:“至今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補充資料和預繳鑒定(評估)費用,致使我公司無法繼續進行司法鑒定(評估)程序。特申請終止此項目的鑒定(評估)工作”。2014年12月16日原審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出具了《退案說明》,載明:“申請人某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的損失以及支撐腿斷裂的原因進行鑒定,經向有關鑒定機構咨詢,支撐腿斷裂原因鑒定較為復雜,需針對涉案原物進行實驗、分析、檢測等,如支撐腿已遺失則無法進行鑒定,現因當事人無法提供支撐腿(泵車展臂)原物,無法進行斷裂原因鑒定,故本案作退案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寶凱物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為有效,依法應予保護。保險期間內,投保車輛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約理賠。某保險公司雖申請重新鑒定車輛損失,但未按時預繳鑒定費,致重新鑒定未果,寶凱物流公司委托山東佳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核定車輛損失為559814元,應作為認定車輛損失的依據。寶凱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自2013年1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于法無據,寶凱物流公司主張的利息可自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次日(2014年4月24日)起算,利息的計算標準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某保險公司辯稱寶凱物流公司的車輛損失應予免賠,沒有依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寶凱物流公司559814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9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對于被保險車輛作業時右側支撐腿突然斷裂造成車輛失控側翻,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無事實依據。1、被上訴人起訴時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及經過情況,且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的申請,至被上訴人陳述出具事故證明的當地公安機關,也未調查到任何關于本起事故的接警記錄或記載。被上訴人未能提供事發工地的工程日志和安監部門關于本起事故的調查結論,證明本起事故不屬于安全事故。2、被上訴人未能提供斷裂的支撐腿供鑒定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一審中,上訴人申請對支撐腿斷裂的原因進行鑒定,確定是否屬于保險事故。但被上訴人卻不能提供斷裂的支撐腿,導致鑒定不能,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自拒絕賠償次日起的利息錯誤。因被上訴人的保險車輛所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上訴人有權拒絕賠償,更無理由承擔利息。請求二審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寶凱物流公司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依據的事實理由不能成立。1、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屬于保險事故,認定事實清楚,在2014年4月23日上訴人給被上訴人出具的致客戶函中確認了本次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及經過,只是上訴人單方認為根據所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第八條第四款規定不予賠償,故而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上訴人提及工程日志及安監部門調查等情況,被上訴人認為與本案無關聯性。2、上訴人申請以事故原因鑒定是基于認為此事故非保險事故的主張,根據民法舉證原則,該鑒定是屬于上訴人的舉證責任范疇,而非被上訴人的責任,上訴人無法進行該鑒定,不能因此將該舉證責任推至被上訴人。且在一審過程中上訴人對于支撐腿斷裂的鑒定本身就持有異議,認為該鑒定與本案賠償無關聯性,故二審法院應當依法維持一審正確的判決。3、關于利息,一審法院沒有按照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進行支持,被上訴人雖然認為一審法院支持的利息過低,但為了案件的順利執行,避免產生訟累,被上訴人認可一審對利息的判決。因為該事故系屬于保險事故,給被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被上訴人屢次要求上訴人賠償,而上訴人拒絕理賠,故而應當對被上訴人的損失承擔利息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另查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第五條約定:保險期間內,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因傾覆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責任免除條款第八條第四款約定保險機動車無駕駛人操作時自行滑動或被遙控啟動;特種車作業中車體失去重心而導致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免責條款與保險責任條款均以加粗字體顯示,某保險公司現不能提供其已經就該免責條款向寶凱物流公司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
本案爭議焦點為:1、被保險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側翻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2、事故原因未能鑒定的責任在誰;3、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利息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1、本案被保險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側翻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寶凱物流公司投保的車輛在作業過程中,因右側支撐腿斷裂造成車輛側翻產生損失,符合雙方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傾覆造成的車輛損失,故應當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寶凱物流公司在事故發生當日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及時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發給寶凱物流公司拒賠的函件中以本次事故符合責任免除條款為由不予賠付,也說明本案事故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至于某保險公司能否以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理賠的問題,因本案無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向寶凱物流公司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的義務,故免責條款對寶凱物流公司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2、本案事故原因未能鑒定的責任不在寶凱物流公司。在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后,寶凱物流公司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及時遞交理賠材料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經過查勘了解,對事故原因及經過未提出異議,也未要求寶凱物流公司保留支撐腿以便鑒定使用,故寶凱物流公司因經營需要在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遲遲未能理賠的情況下修理車輛的行為是正當的行為,本案事故原因未能鑒定的責任不在寶凱物流公司。3、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利息有相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付義務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寶凱物流公司支付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的此點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939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素娟
代理審判員 鐘紅梅
代理審判員 付陳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朱 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