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安塞縣汽車運輸股份合作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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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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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6民終185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1-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馮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女,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塞縣汽車運輸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法院(2017)陜0624民初7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X、被上訴人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一、二項費用,改判我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上訴人承擔的各項費用不符合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陜西省出租汽車客運條例》第三章經營管理第三十條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才能駕駛出租車正常上路行駛,本案中賀XX無從業資格證。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以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駕駛人駕駛出租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可其它必備證書,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不論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被上訴人運輸公司辯稱:我們買保險是拿行駛證買的,不是拿資格證買的。買保險時某保險公司沒有說明需要資格證才給賠。
被上訴人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依據保險合同賠償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費60063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23日,原告安塞縣汽車運輸股份合作公司所有的陜JXXX84號車輛,于2016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投保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乘客)、機動車損失保險等。2017年5月9日12時55分許,原告安塞縣汽車運輸股份合作公司的駕駛人賀XX駕駛陜JXXX84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安塞區真武洞鎮蝸牛酒店門口路段處,與由南向北行駛鮑錦瓶駕駛的陜JXXX28號小型轎車左側頭部相撞,致使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經安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公司駕駛人賀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陜JXXX28號車駕駛人鮑錦瓶無責任。后由被告方定損,原告共計支出車輛維修費60063.0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原告所有陜JXXX84號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已向陜JXXX28號車駕駛人鮑錦瓶進行賠償,被告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被告根據《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有關規定,駕駛人駕駛出租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此內容系該公司內部規定,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故判決如下: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安塞縣汽車運輸股份合作公司車輛維修費2000.00元;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安塞縣汽車運輸股份合作公司58063.00元。以上一、二項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2.00元,減半收取651.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有書證、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這些證據已經一、二審開庭質證、認證,具有證明效力。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主張免責的理由能否成立。
一、在商業險范圍內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某保險公司與運輸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定。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同樣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原審判決以保險條款系某保險公司的內部規定其不能據此免責為由,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確有不妥,應予糾正。根據《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第八條第六項規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者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中,肇事車輛駕駛員賀XX在未取得出租車從業資格的情況下,駕駛出租車發生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運輸公司辯稱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向其提示說明,但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上,明確記載了“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交付了所投保險合同的條款,并對保險合同和特別約定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對某保險公司的說明完全理解、同意,特此確認”的內容,并簽章、簽字確認,故其抗辯不能成立。
二、在交強險范圍內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本車財產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的承保范圍,故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也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法院(2017)陜0624民初77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安塞縣汽車運輸股份合作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302元,減半收取65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均由被上訴人安塞縣汽車運輸股份合作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牛 菲
代理審判員 但 勇
代理審判員 祁澤胤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周俞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