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城民初字第122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 2015-05-05
原告張XX,男,漢族,住福建省仙游縣,公民身份號碼:350322196003303536。
委托代理人劉志杰(特別代理),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廂區(qū)。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76409133-6。
負責人陳偉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玉琴(特別代理),女,漢族,住莆田市秀嶼區(qū)。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8810182227。系被告員工。
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莆田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志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黃玉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2013年9月18日晚,其駕駛閩BXXX07號小型轎車自仙游縣鯉南城街道往榜頭鎮(zhèn)方向行駛,19時40分許,行經(jīng)事故路段自路右快速車道上掉頭往鯉城街道坊巷行駛時與閩BXXX17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案外人李德飛、林玉治及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因本次事故車輛受損支付維修費4639元。被告不予理賠,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車輛維修款463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太平洋財保莆田公司辯稱,應扣除對方摩托車無責的交強險100元后予以理賠。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張XX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對其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jù):
一、(2014)仙民初字第6669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2014)仙民初字第6670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向受害人代墊醫(yī)療費7000元,該款應由被告支付原告。
二、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支付車輛維修費4639元。
三、福建省莆田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事宜。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被告太平洋財保莆田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jù)一至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本院審查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至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予以確認。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太平洋財保莆田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對其主張?zhí)峤蛔C據(jù)。
經(jīng)庭審舉證、認證,本院認定本案的事實如下:
原告以其所有的閩BXXX07號車輛向被告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其不計免賠條款等險,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8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2月27日。2013年9月18日晚,被告駕駛閩BXXX07號小型轎車自仙游縣鯉南城街道往榜頭鎮(zhèn)方向行駛,19時40分許,行經(jīng)事故路段,自路右快速車道上掉頭往鯉城街道坊巷行駛時與李德飛駕駛閩BXXX17號二輪摩托車承載林玉治發(fā)生碰撞,造成案外人李德飛、林玉治及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仙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閩BXXX07號車輛經(jīng)修理,原告支付4639元維修費。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閩BXXX07號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保莆田公司投保商業(yè)險,被告應該按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金。原告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4639元,被告應予支付。被告主張扣除對方車輛無責交強險限額100元,被告自向原告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代位行使原告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故原告主張被告車輛維修款4639元,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XX保險金人民幣四千六百三十九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吉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阮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