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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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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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三終字第41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
法定代表人:張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乙,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住邯鄲市邯山區。
委托代理人:劉X,系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X,系河北熙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叢臺區人民法院(2014)叢民初字第2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乙、被上訴人張X的委托代理人劉X、李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張X系冀D×××××轎車的車主,在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單號為:PDXXX01213040000151365,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期限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止,商業險保險單號:PDXXX0121304T000020418,期限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2049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率;2013年5月13日龔紅飛駕駛張X所有的車輛到位于邯鄲市農林路邯鄲市車潔仕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洗車時,因駕駛不當,撞到車潔仕公司的推拉門及停放在內間鄭淑芳所有的冀D×××××號轎車,致使車潔仕公司推拉門和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張X當即向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報案,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出險對事故進行了勘察,張X依據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向邯鄲市車潔仕公司賠償5697.5元,依據冀D×××××號轎車修理費票據向該車主鄭淑芳賠償10123元,張X車輛修理費為39210元,共計55030.5元,張X支付鑒定費500元,此后張X要求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給付已墊付的款項,保險公司未付,雙方爭議成訟。
原審認為:張X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履行了交費義務,發生事故后,張X將款已實際支出,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理應依照保險合同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給付張X已賠付給對方的2000元,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給付張X已賠付給對方的53030.5元,評估費是為了確定車輛損失程度的必要支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辯稱張X提供的公估報告未經雙方協商而作出的,但其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張X的請求,予以支持。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一、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給付張X人民幣2000元;二、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險保險限額內給付張X各項損失人民幣53030.5元;三、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張X墊付的鑒定費人民幣500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88元,由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承擔。
宣判后,上訴人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請求:撤銷原判并改判由上訴人多承擔的56718.5元;上訴費用由張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違背合同約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發生保險合同時被保險的機動車無公安機關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一審中張X沒有提交有效的行駛證,而被保險車輛在發生事故時沒有年審,故保險公司對張X損失根據約定不應予以賠償。二、根據合同第7條7款的約定,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被上訴人張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期間,上訴人又提交的證據有:1、投保單和保險條款各一份,用于證明上訴人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2、查詢信息一份,顯示沒有年檢,用于證明張X的行駛證沒有年檢。
被上訴人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上訴人所交證據不是新證據。對投保單上的簽字不認可,但不申請鑒定,查詢信息沒有時間和出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除上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外,雙方未再提交其他相關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對于56718.5元的各項費用上訴人是否應予賠付。
本院認為,上訴人稱,因張X所有的車輛沒有年檢,根據合同約定,對其各項損失上訴人不應賠付。但根據被上訴人張X所有車輛的行駛證顯示“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4月”,上訴人對此雖不予認可,并提交查詢信息用于證明車輛事故發生時投保車輛沒有年檢,因該查詢信息為手機截屏,也不顯示時間和出處,該證據不能直接證明事故發生時投保車輛沒有年檢的事實。況且,在沒有其他證明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上訴人提交的投保單也不足以說明其就相關條款內容向張X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綜上,本院對上訴人所稱因車輛沒有年檢,根據合同約定不予賠付的上訴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一審法院判決由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負擔訴訟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2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蓋自然
代理審判員 趙玉劍
代理審判員 孫 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