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上海九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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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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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滬01民終1270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峨山路91弄120號1幢7層701室。
負責人:吳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九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高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海九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盛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247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對第三者車輛重新進行評估,依據新的評估結果改判或將案件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九盛公司評估時未通知其到場,且僅根據車輛照片進行的評估。車輛碰撞面是右側,但評估報告顯示儀表盤左側也損壞,沒有客觀公正反映實際損失。九盛公司一審訴訟代理人黃新樑在多起車輛事故訴訟案件中均作為訴訟代理人出現,其并非某保險公司員工,而是上海XX廠負責人。
九盛公司答辯認為,評估系依據事故發生當天所拍照片進行,符合評估程序。黃新樑是修理廠負責人,其修理后都是委托修理廠代理訴訟事務。
九盛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九盛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2,06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8月31日,九盛公司為滬DXXXXX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期限為2016年9月4日零時起止至2017年9月3日二十四時止。2017年1月4日20時50分,九盛公司的駕駛員案外人陳某駕駛車牌號為駕駛******車輛滬H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杭州湯莊大道路口與車牌號為滬DXXXXX重型半掛車發生兩車相撞車損的事故,杭州市公安局大江東產業聚集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九盛公司駕駛員案外人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并產生施救費4,160元。
2017年2月20日,經九盛公司方委托上海XX中心評估,滬DXXXXX重型半掛車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1月4日36,600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經法院準許,法院委托了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滬DXXXXX重型半掛車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論為:滬DXXXXX重型半掛車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1月4日的評估價值為29,7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評估費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九盛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九盛公司就其所擁有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則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關于滬DXXXXX重型半掛車的車損爭議,經雙方同意,法院委托了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滬DXXXXX重型半掛車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論為:滬DXXXXX重型半掛車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1月4日的評估價值為29,7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評估費2,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法院依法委托的評估報告應當剔除右車門殼、車門字牌、腳踏板托架、中心釘、右前輪胎、儀表盤的損失等意見,但某保險公司僅提供了事故發生后拍攝的照片,并無證據證明評估結論中的相關損失并非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且九盛公司已提供維修費發票36,600元,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九盛公司滬DXXXXX重型半掛車并未修復,法院委托的此次評估程序合法,評估機構符合評估資質,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不予采信,對該評估結果予以確認。滬DXXXXX重型半掛車賠償金額應按法院委托的評估報告確定,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九盛公司車輛修理費29,700元。九盛公司自行評估產生的評估費1,300元,因一審法院未采納該評估意見,故該評估費應由九盛公司自行負擔。關于施救費4,160元,九盛公司已提供該作業單在案佐證并提供相應發票,即是對施救費的認可,某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過高但未能提供依據,故某保險公司亦應賠付九盛公司施救費4,160元。綜上所述,就本次系爭事故,某保險公司應賠付九盛公司保險金33,860元。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九盛公司保險金33,860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51元,減半收取計425.5元,由九盛公司負擔8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42元,評估費2,0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雙方當事人二審中均未提交新證據。經審理,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涉案滬DXXXXX重型半掛車的車損,一審中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由法院委托重新進行了評估。某保險公司對評估結論仍持異議,但并無充分證據推翻該評估結論。其要求再次重新評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準許。九盛公司接受一審判決,確認其委托黃新樑代理其參加了本案一審訴訟,黃新樑是否九盛公司員工,其代理行為是否違規,并未影響本案一審作出正確的判決。某保險公司要求將本案發回重審,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4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崢
代理審判員 盛萍
審 判 員 王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