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恒泰汽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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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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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二初字第628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5-01-15
原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恒泰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陳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高安市八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高安。
負責人:鄧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龍XX,江西華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恒泰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龍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8月12日,敖福嶸駕駛桂AXXXXX號重型廂式貨車搭載楊紀梅和敖祿云沿G15線從開平往佛山方向行駛,23時08分行至G15線3125公里加300米路段,碰撞前方同一車道上肖江峰駕駛的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造成敖福嶸當場死亡、楊紀梅和敖祿云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隨后由石再祥駕駛的桂L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隨碰撞由敖福嶸駕駛因發生交通事故后停在慢速車道的桂AXXXXX號重型廂式貨車,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20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限額為50000元。原告為維護權益,特訴至法院,請依法判處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理賠款計人民幣20315.2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中機動車損失險22萬元購買了不計免賠,車上貨物責任險5萬元未購買不計免賠。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未購買不計免賠的免賠率是8%。原告訴請的修理費過高,沒有扣除殘值。物品損失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鑒定費以及救援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予承擔。1萬元費用屬于司機肖江峰墊付給死者家屬的,原告無權主張。保險公司已按照法院判決賠付給死者家屬。訴訟費用不承擔。
根據原、某保險公司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償付理賠款20315.2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為證明自己訴稱的事實,提供了如下證據:1、贛CXXXXX號車輛行駛證、肖江峰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車輛所有權登記信息復印件一份,保單原件二份。2、交通事故認定書、檢測報告各一份。3、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報告一份、蓬江區興發川湘土產購銷部收據及退貨清單各一份、修理費發票一份、修理清單二份、救援費發票十張、救援費清單一份、鑒定費票據一份。4、(2012)江鶴法交初字第1142號民事判決書一份、收條復印件一份。
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證據材料。
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質證。本院根據原、某保險公司舉證質證情況,經審查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綜上認證,結合原、某保險公司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2年3月29日,原告就其所有的贛CXXXXX號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等險種,某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并向原告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為原告;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22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款為500000元,均購買了不計免賠率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未購買不計免賠率險。保險單中“特別約定”載有:當車上所載貨物總價值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車上所載貨物總價值比例核定車上所載貨物損失金額;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2012年8月12日,敖福嶸駕駛桂AXXXXX號重型廂式貨車搭載楊紀梅和敖祿云沿G15線從開平往佛山方向行駛,23時08分行至G15線3125公里加300米路段,碰撞前方同一車道由肖江峰駕駛的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造成敖福嶸當場死亡、楊紀梅和敖祿云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隨后,由石再祥駕駛的桂L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隨碰撞由敖福嶸駕駛因發生交通事故停在慢速車道的桂AXXXXX號重型廂式貨車,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江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一大隊以第2012F0006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認定:敖福嶸承擔第一次碰撞事故的主要責任,肖江峰承擔第一次碰撞事故的次要責任,其他當事人無責任;石再祥承擔第二次碰撞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當事人無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2年8月15日肖江峰支付給楊紀梅10000元,楊紀梅出具的收條載明:今收到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恒泰汽運有限公司(肖江峰)付給死者敖福嶸家屬人民幣壹萬元整用于辦理死者敖福嶸的有關事宜。2012年11月1日,敖福嶸的親屬敖繼武、陳文芬、楊紀梅、敖祿云向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本案的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限額(50萬元)內給付賠償款377748元,肖江峰、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恒泰汽運有限公司(本案的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3年1月28日,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2012)江鶴法交初字第1142號民事判決書中確認由贛CXXXXX號車主向死者親屬承擔214060.49元的賠償責任,肖江峰已賠付死者親屬的10000元應在本案中予以扣減,故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死者親屬204060.49元。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車輛修理費及材料費21190元、車上貨物損失費13334元、鑒定費1400元、救援費460元。
本院認為:原、某保險公司就贛CXXXXX號貨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受該合同約束。原告依約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某保險公司應對原告在保險期間內因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損、貨損等共計36384元,扣除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0元及事故對方所投保的交強險中的財產限額2000元,金額為33384元。原告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損險及車上貨物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0015.2元。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敖福嶸死亡,廣東鶴山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贛CXXXXX貨車的登記車主)應向死者親屬等人承擔214060.49元的賠償責任,但由于原告的駕駛員肖江峰已支付10000元,實際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原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204060.49元,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原、某保險公司雙方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應依法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向原告賠償10000元。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車損險每次絕對免賠款1000元及對方投保的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應予扣減的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某保險公司辯稱的其他意見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恒泰汽運有限公司保險賠償款計人民幣20015.2元。
二、駁回原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恒泰汽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汽運集團恒泰汽運有限公司負擔4.5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30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 俊
審判員 辛誠勤
審判員 徐紅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劉景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