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唐山交電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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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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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終字第881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04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廈門市。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甲,河北靖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邱X,河北靖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山交電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交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翟XX,該公司業務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李X乙,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甲、邱X、被上訴人唐山交電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翟XX、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中遠物流倉儲配送有限公司與被告交電公司簽有《倉庫租賃合同》及其附件,約定被告交電公司將位于唐山市開平區西八里莊交電倉庫出租給中遠物流用于倉儲物流商品。合同第三.4.(8)項約定:“庫區安全責任由乙方(即本案被告交電公司)全權負責,如因非甲方(即中遠物流)原因導致甲方的貨物損失(包括火災、水災、被盜),則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的所有損失。”2012年2月5日,該倉庫17號庫房發生盜竊,中遠物流于該號倉庫內倉儲的長虹電視、電視掛架及電視底座被盜。中遠物流于當日報案,2012年2月6日,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分局出具了《立案決定書》及《立案告知書》,以盜竊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但該案至今尚未偵破。另查明,中遠物流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原告處投保了財產一切險附加盜竊、搶劫擴展條款,保險期間為2012年1月28日至2013年3月31日,保險事故發生后,經仁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被盜商品實際損失金額為204990元,后經中遠物流索賠,原告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于2012年8月23日向中遠物流支付了保險理賠款204990元。
原審法院認為,中遠物流在原告人保廈門分公司處投保了財產一切險(包含盜竊險)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依保險合同約定向中遠物流理賠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原告賠付被保險人后取得了代位追償權,其可依法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本案中原告依據中遠物流與被告簽訂的《倉庫租賃合同》約定向被告行使追償權,《倉庫租賃合同》中雖約定了倉庫被盜被告交電公司承擔損失的情形,但僅限于“非因甲方(即本案第三人中遠物流)原因”導致的被盜,現該盜竊案尚未破案,不能確定因何原因被盜,故對于原告的訴請,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675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為,原判沒有審理查明被上訴人是否具有合同約定的免于承擔責任情形,屬認定事實不清;原審以不能確定因何原因被盜等同于被上訴人免責的理據是錯誤的;原審適用法律關系錯誤,原判認為上訴人在取得代位追償權后,應依據保險法規定向侵權人追償的認定錯誤,與上訴人基于保管合同關系的訴請嚴重不符;請求依法判決。唐山交電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堅持一審意見,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不足,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同意原判決。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到保險合同及保管合同均真實有效,本案上訴人在保險賠付后享有向侵權人的追償權。本案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依據保管合同排除保管合同甲方原因導致的被盜,被上訴人應賠償損失;保管合同還約定了:“租賃期間,被上訴人保證甲方的所租賃庫房專用經營權,庫房周邊20米內不允許進入與甲方業務無關其他方車輛和人員(被上訴人方保安等因工作原因需要者除外)?!睘榇耍诠矙C關未破案的情況下,無法排除保管合同甲方的原因,亦不能確定被上訴人為侵權人。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陽利
審判員郭建英
代理審判員楊曉娣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