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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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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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二終字第8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
負責人祝向前,該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楊、李金亮,河北凌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XX,男,1963年11月1日
出生,漢族,河北省香河縣人,現住香河縣。
委托代理人董永,香河縣縣城大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2014)香民初字第5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4日16時10分,劉海成駕駛原告所有的冀R×××××號長城牌小轎車沿趙屯村內由南向北倒車時與道路上鄭寶力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的京N×××××號豐田牌越野車相撞,冀R×××××號長城牌小轎后部左側與京N×××××號豐田牌越野車右前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經香河縣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劉海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鄭寶力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京N×××××號豐田牌越野車在北京運通博裕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支出修理費27800元,該款原告已經支付。
另查原告所有的冀R×××××號長城牌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200000元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限額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所有的冀R×××××號長城牌小轎車駕駛人劉海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京N×××××號豐田牌越野車駕駛人鄭寶力無責任,故京N×××××號豐田牌越野車的車損修理費27800元,被告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及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賠償,現原告已經對京N×××××號豐田牌越野車車損進行了賠償,故原告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對該損失進行理賠,符合法律規定,該請求應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石XX車輛維修費278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一審法院認定被保險車輛與京N×××××發生交通事故錯誤,邯鄲燕趙鑒字(2013)第HJ119號鑒定意見書明確認定碰撞痕跡不吻合,碰撞處形狀、顏色不符,二輛車根本未發生碰撞,且被上訴人及其車輛駕駛人在筆錄中對被上訴人是否在現場的陳述不一致,上訴人不應承擔給付保險理賠金的責任;2、一審法院采信事故責任認定書而排除了邯鄲燕趙鑒字(2013)第HJ119號鑒定意見書錯誤,鑒定意見書是有專業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從專業角度講其明顯高于交警的現場勘驗手段,一審法院主觀臆斷否認鑒定意見書屬認定事實不清;3、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本案被上訴人不存在過錯,而且在沒有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被上訴人石XX答辯稱,上訴人認為保險車輛與京N×××××未發生交通事故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已提交2013年8月16日京N×××××車輛在北京運通博裕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結算單,該車在本次事故前已發生過一次交通事故,碰撞的部位與本次事故基本相同。邯鄲燕趙鑒字(2013)第HJ119號鑒定意見書是上訴人單方委托,被上訴人根本不知情,而且意見書記載的行駛方向不一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望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本院予以確認。二審另查明,2013年8月16日京N×××××車輛在北京運通博裕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維修的部位與本次事故碰撞部位基本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對京N×××××車輛損失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上訴人一審提交的邯鄲燕趙鑒字(2013)第HJ119號鑒定意見書系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委托時并未通知被上訴人,上訴人亦未能將2013年8月16日京N×××××車輛在北京運通博裕豐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的事實告知鑒定機構,影響了鑒定人員對碰撞的痕跡、部位的分析判斷,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而香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通過現場勘察、綜合分析做出專業判斷,一審法院采信事故責任認定書并無不當;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本案劉海成合法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京N×××××車輛受損,被上訴人已賠償了上述車輛損失,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理賠金的責任,上訴人上訴稱本案被上訴人不存在過錯,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上訴人應對京N×××××車輛損失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曹怡
審判員王榮秋
代理審判員羅丕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