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福中物流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訴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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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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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中法民二終字第4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08
上訴人(原審被告):衢州市福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江X,公司員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3號、67幢-4號一層店面兩間,67幢202號。
負責人:程XX,經理。
委托代理人:祝XX,浙江浙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負責人:鹿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衢州市福中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物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2014)河東法民二初字第3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5月3日16時40分,周華勇駕駛物流公司所有的浙HXXX07(浙HXXX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龍河高速公路126KM+300M(由北往南方向,東源縣行政轄區)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元等多人傷亡和機動車輛包括李元駕駛的粵BXXX76小型汽車在內的不同程度損壞。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認定周華勇因未按照操作安全規范及機動車超載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元等人無責任。
又查明:李元所有的粵BXXX76號小型汽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車保險,保單號為6203012080220140000362,保險期限從2014年3月5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4日二十四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81000元。同時還投保了交強險,保單號為6203012080120140000366。物流公司所有的浙HXXX07(浙HXXX5掛)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下稱商業三者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其中:浙HXXX07車輛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單號為0114330811000335000271,保險期限從2014年4月12日00:00:00起至2015年4月11日23:59:59止。交強險保單號為0114330811000332000259,保險期限從2014年4月4日00:00:00起至2015年4月3日23:59:59止。浙HXXX5掛車保險金額為5萬元,保單號為0114330811000335000272,保險期限從2014年4月12日00:00:00起至2015年4月11日23:59:59止。物流公司和甲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的營業用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了“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10%”。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均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限內,由于李元未得到相關責任人的賠償,遂向乙保險公司索賠,乙保險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在保險金額81000元的范圍內于2014年6月11日賠償了李元車輛(粵BXXX76)損失61268元。同時簽署了權益轉讓書,約定:李元將已取得的賠償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取得了保險人代位求償的權利。
原審法院認為:乙保險公司、物流公司、甲保險公司各自與被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履行。此次交通事故,周華勇[系物流公司所有的車輛浙HXXX07(浙HXXX5掛)的駕駛司機]負全部責任,則該車輛的所有人物流公司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該車輛的保險人甲保險公司也應在其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相關賠償。車輛粵BXXX76的所有人李元(無責任人)在未獲得相關責任人即物流公司、甲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的情況下,向保險人乙保險公司索賠,乙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條款和粵BXXX76車輛損壞程度,核定車輛損失61268元,并予以賠償,取得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符合法律規定,予以認可。物流公司、甲保險公司對乙保險公司核定的車輛損失61268元未提出異議,予以采信。物流公司以其所有的車輛浙HXXX07(浙HXXX5掛)轉讓給黃齊斌并實際交付使用管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為由,申請追加黃齊斌為共同被告,并以此對抗乙保險公司規避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有選擇行使向責任人索賠的請求權,物流公司申請追加黃齊斌為共同被告并請求承擔賠償責任并未獲得乙保險公司的同意,因此,物流公司應當承擔本案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稱其賠償此次交通事故的總損失已達到保險金額并表示不再承擔賠償乙保險公司車輛損失的責任,甲保險公司無提供證據。另,其公司賠償此次交通事故的總損失是否已達到保險金額,與本案乙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無關,乙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車輛損失61268元并沒有超過其保險金額,因此,甲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甲保險公司提出的因浙HXXX07(浙HXXX5掛)車輛超載,應增加免賠率10%。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予以認可,但在其保險金額按免賠率10%折算后,乙保險公司請求的車輛損失金額仍未超過,因此,甲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綜上所述,乙保險公司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車輛(粵BXXX76)損失61268元,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清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物流公司、甲保險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原審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判決如下:一、甲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金額范圍內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乙保險公司的車輛(粵BXXX76)損失61268元。二、物流公司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用1331元,減半收取665.5元,由甲保險公司、物流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本案各個受害人的總賠償金額遠遠超過了保險限額。在確定受害人的分配金額時應首先確定聯合保險公司總的賠償金額,才能合理分配各個受害人賠償比例。但原審沒有對聯合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金額進行確定,屬認定事實不清。二、本案肇事車輛超載,根據保險條款約定,應扣除10%的免賠。原審對車輛是否超載沒有認定,對車輛超載是否應扣除免賠率也沒有認定。三、雖然本案主掛車都投保有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根據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主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賠償金額以主車的限額為限。原審對主掛車到底按主車限額為限還是兩者相加沒有認定。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上訴人物流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本起事故的肇事車輛浙HXXX07號(浙HXXX5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上訴人已于2013年10月轉賣給黃齊斌,是黃齊斌未及時去辦理過戶變更登記,但該車輛已交付給黃齊斌,該車的日常運營由黃齊斌支配、管理、使用,運營利益也全部歸屬黃齊斌。肇事駕駛員周華勇也是黃齊斌雇傭。本起事故應由黃齊斌承擔賠償責任。物流公司不是本案的賠償義務人,依法不應承擔責任。上訴人物流公司請求改判撤銷原審判決并駁回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答辯稱:一、甲保險公司一審時缺席開庭,乙保險公司不清楚甲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多少賠償金額,甲保險公司無故缺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本案車輛超載應承擔免賠10%,最終應以100萬元保險賠償金額為限。三、從維護投保人利益的角度,甲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主車和掛車的保險總額為準。四、黃齊斌無營運證是無法運營涉案車輛的,而物流公司正是提供了相關的營運證給黃齊斌,黃齊斌與物流公司存在事實上的掛靠關系,物流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問題有:一、浙HXXX07號貨車是否超載,商業險是否應當扣除10%免賠率,有無超出保險總限額(含掛車);二、物流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訴辯意見,本院作如下評判:
一、浙HXXX07號貨車是否超載,商業三者險是否應當扣除10%免賠率,有無超出保險總限額(含掛車)。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浙HXXX07號貨車載物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保險條款約定超載應扣除10%免賠,原審沒有扣除10%免賠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因投保人對主掛車分別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并支付了保費,甲保險公司認為賠償金額應當以主車的限額為限不符合公平原則,應當以主車與掛車之和總額為限。主車投保了100萬元、掛車投保了5萬元商業三者險,因超載扣除10%免賠,甲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的總額為94.5萬元。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及財產損失,保險賠款不足以支付全部損失,本院對甲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的商業三者險總額為94.5萬元分配調整如下:(2015)河中法民一終字第228號、第229號、第241號、第242號案分別為20.8萬元,(2015)河中法民一終字第230號案為0.3萬元,(2015)河中法民一終字第230號案為5萬元,(2015)河中法民一終字第411號案為5萬元,(2015)河中法民二終字第47號案為1萬元。
二、物流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闭鉎XXX07號造成了乙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粵BXXX76號車的損失,乙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車輛損失61268元,乙保險公司可以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浙HXXX07號貨車行駛證登記的車主、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登記的車主、購買保險均是物流公司,且肇事車輛以物流公司名義對外運營。對浙HXXX07號貨車造成粵BXXX76號車的損失,物流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至于黃齊斌是否應承擔責任,物流公司應另尋途徑解決,本案不予處理?;汢XXX76號車的損失應先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賠付1萬元,余款51268元由物流公司賠償。
綜上所述,物流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查明事實基本清楚,但判決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2014)河東法民二初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10000元;
三、上訴人衢州市福中物流有限公司應賠償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51268元。
上述款項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331元,減半收取665.5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衢州市福中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662元,由衢州市福中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鄒建忠
審判員張振華
代理審判員李翀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黃純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