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關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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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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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三終字第5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
負責人:李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關XX,男,漢族,住廣東省博羅縣。
委托代理人:李X乙、阮XX,均是廣東金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關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開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開法倉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應在原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關XX賠付保險金72886元。如果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62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首先,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合同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本案也應該遵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審理。而一審法院在審理時,只引用了保險合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第四條就直接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切賠償責任人、卻忽略了從第四條后,第五條開始至第十條的責任免除部分,其中第六條第(十)款“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就是某保險公司本案拒賠的理由,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時也多次強調,但一審法院避開此款且不加說明,直接損害了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二、其次,再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第二十四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本案涉案車輛在維修前未通知,直接單方委托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評估維修價格后,且評估的價格已超出其實際價值。三、關XX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了安全技術檢驗,這是確保機動車符合上路行駛條件的法定義務。雖然投保人購買機動車損保險,固然是為了換取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為其支付賠償金,分擔風險,但這不等于投保人就可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駕駛或其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未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上路行駛,危害社會安全,這與保險法的立法初衷是相違背的。本案還好只是發生路產和車輛的損失,并未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事故,但法院更應該維護法律的尊嚴,嚴厲杜絕懲治這種危害社會安全行為,這是法院的基本社會職責。四、以上是本案上訴的基本理由,如有遺漏,二審庭審時再一一補充。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嚴重損害某保險公司和關XX的合法權益,懇請中院依據事實與法律,撤銷原審判決,依法重新作出公正的判決。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將路產損失3995元、車輛損失64726元、鑒定費3600元、拖車費550元、清障費15元改判為路產損失0元、車輛損失0元、鑒定費0元、拖車費0元、清障費0元,上訴金額:72886元。2、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關XX共同承擔。
被上訴人關XX答辯稱: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確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原審法院認定案由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于各方當事人無提出上訴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因涉案車輛受損未會同其檢驗,主張不應采信關XX提供涉案車輛定損鑒定報告的問題。經審查,涉案的車輛受損為64726元,有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出具的《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予以確定,該鑒定形式、鑒定過程、內容與結論均符合法律規定,故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審法院據此認定涉案的車輛受損為64726元及鑒定費3600元、拖車費550元、清障礙費15元以及公路路產費3995元,合共損失72886元(68891元+3995元),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財產損失限額內賠付2000元及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賠償上述損失費用70886元(72886元-2000元),依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雖上訴稱該鑒定結論不應采信,認為關XX不配合其協商定損。對此,某保險公司無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接到涉案的保險事故后已在合理期間內提供受損車輛的定損報告給關XX。故其對此提出的上訴,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因涉案粵SXXX2M號車輛的行駛證年審已過期,其不予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經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的規定,其中規定未領取行駛證的車輛不準上道路行駛。本案中,涉案粵SXXX2M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期間關XX持有的行駛證雖已超有效期,但還沒有注銷,這不屬于不準上道路行駛的法定情形。某保險公司主張免除責任所依據的條款系免除承保人全部或部分責任的格式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北景钢?,某保險公司未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免責條款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生效。原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款72886元給關XX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的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不應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訴訟費的負擔應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原審法院判決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并無不當。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與處理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2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熊昌波
審判員甄錦瑜
代理審判員肖文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黃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