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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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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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三終字第35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代表人毛育軍。
委托代理人呂銀仙,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女,漢族,住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身份證號碼:×××2326。
委托代理人李德志,廣東金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阮宏興,廣東金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鶴法鶴民初字第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應于原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輛損失險124920元賠償限額范圍內賠付39770元給黃XX。如果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9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黃XX系單方委托第三方評估,且該物價評估多項配件金額價格高于全國統一銷售價。某保險公司認為黃XX委托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所做的評估結果是不公正的,該鑒定評估多項配件金額明顯高于全國統一零售價,而且黃XX在委托第三方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從未通知某保險公司,且整個評估過程某保險公司并不知情也并未參與,明顯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為維護合法權益,某保險公司特提出申請,懇請二審法院委托第三方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黃XX車輛粵C×××××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并根據重新鑒定金額依法予以改判。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中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黃XX39770元,依法委托第三方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事故車輛進行重新評估并按照重新評估金額依法改判。2、二審訴訟費由黃XX承擔。
被上訴人黃XX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本院僅針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各方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認定問題。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黃XX已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人應以修復為原則,盡量對保險車輛進行修復。被保險人在與保險人無法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某保險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未對保險車輛進行定損及提出修復方案的情況下,為避免保險車輛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黃XX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車損價格鑒定,是維護民事權利的必要手段和保險理賠的客觀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黃XX委托的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是對交通事故車物損失有鑒定資格的單位,鑒定人員具有相關鑒定資質,該鑒定機構對粵C×××××號車輛的鑒定程序合法,沒有證據顯示其鑒定意見有其他違法情形,因此該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某保險公司雖對上述價格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多項配件金額明顯高于全國統一零售價,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因此原審法院根據該鑒定報告認定車損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準許。
關于訴訟費負擔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訴訟費的負擔應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其賠償義務,致使黃XX不能獲得賠償而引起訴訟,原審法院根據勝訴、敗訴情況判決其承擔訴訟費用并無不當,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本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9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熊昌波
審判員甄錦瑜
代理審判員肖文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