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殷XX,新疆恒越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 2020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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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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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終2796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某保險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新疆巨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殷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疆恒越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田X,新疆恒越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殷XX、新疆恒越通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越通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4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被上訴人趙XX、被上訴人殷XX、被上訴人恒越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恒越通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我公司應基于保險合同關系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被上訴人趙XX以侵權提起訴訟,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不應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火災事故發生時,新AXXX73號車在停放狀態,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一審被告辯稱
趙XX辯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沒有要求必須是交通事故,事發時新AXXX73號車沒有熄火,鑰匙也沒有拔下來,是在等待裝車的時候發生的事故,因此,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殷XX辯稱,同意被上訴人趙XX的意見。
恒越通公司辯稱,同意被上訴人趙XX的意見。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殷XX、恒越通公司賠償趙XX車輛損失費用53000元,某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殷XX、恒越通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11日5時許,殷XX停放在烏魯木齊市鯉魚山南路1080號魯達國際售樓中心前的,新AXXX73號車輛發生自燃,同時引燃了停放在該車輛周圍的其他車輛,導致趙XX的車輛全部燒毀,經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隊新市區大隊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認為,火災原因系殷XX新AXXX73號車輛駕駛室下方部分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引發火災。經查,新AXXX73號車輛車主系殷XX個人所有,掛靠在恒越通公司,該公司為新AXXX73號車輛投保了中華聯合第三者責任險。庭審中,趙XX出示機動車銷售發票,證明趙XX車輛價款54000元、車輛購置稅發票,證明車輛購置稅為4615元、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行車證,證明車輛所有人為趙XX、錦瑜干果行銷售票據,證明趙XX貨物價值7065元、英倫汽車保養手冊,證明趙XX車輛行駛里程10343公里、汽車救援施救作業單,證明拖車費300元、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證明由于殷XX車輛自燃造成車輛損失、出租車發票,證明交通費700元、事故現場照片,證明趙XX車輛損毀情況。庭審中,殷XX提出,對機動車銷售發票,車輛購置稅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行車證、英倫汽車保養手冊、汽車救援施救作業單、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事故現場照片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認可,對錦瑜干果行銷售票據真實性不予認定,對出租車發票不予認可,家用轎車本不該運貨,產生的費用不予承擔。恒越通公司認為,對車輛價值應當以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準,新車購置價僅僅是參考,不應當認定為損失價值;趙XX提供的錦瑜干果行銷售票據真實性不予認定,干果明細與現場干果是否一致也無法確認,出租車發票不予認可,其他證據三性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認為,購車發票,記載購車時間為2012年9月27日,當時購置價為54000元,車輛至事發時已經使用3年2月,車輛價值明顯低于趙XX訴訟請求中的價值;2、錦瑜干果行銷售票據真實性不予認定,干果明細與現場干果是否一致也無法確認,且訂貨單也是趙XX自己本人出具的訂貨單;3、出租車發票不予認可,和本案無關;4、根據照片顯示車輛左側保存完好,應有殘存價值,我方認為趙XX訴請中的賠償金額應扣除車輛殘存價值,其他證據三性予以認可。庭審中,殷XX申請對車輛損失評估詢價,其他當事人均無異議。2016年2月2日,經詢,各方當事人在烏魯木齊市賽博特二手車交易市場口頭詢價,趙XX名下的新AXXX03號車輛價格為人民幣35000元,對此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某保險公司認為,因恒越通公司沒有購買車輛自燃險,所以,無法獲得賠償。一審法院認為,上述車輛自燃引起的火災,經相關職能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現場勘驗,結論明確,趙XX的車輛損失應依法得到合理賠償,趙XX有權就其車輛所受到的損失要求保險公司在殷XX掛靠的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因殷XX的車輛掛靠在恒越通公司,該公司已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第四條中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的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并沒有明確確定專指交通事故,所以,意外事故也屬保險理賠范圍之內,殷XX的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中發生自燃后又殃及他人車輛,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性質的意外事故,應當在責任險的保險范圍之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某保險公司必須承擔理賠責任。因此,本案趙XX的訴訟主張,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殷XX、恒越通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各方當事人聯合自行詢價,均對給趙XX賠償車輛損失人民幣35000元無異議,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趙XX車輛發生火災事故不屬保險賠償范圍,但未提供相關有效證據證明,對其辯解法院不予支持。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趙XX車輛損失費35000元整。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睂υ摋l約定中的“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的理解,本院認為,首先,機動車的使用過程應該解釋為包括“行駛”和“停放”兩種狀態。機動車的功能和用途多種多樣,有許多特種車輛的使用過程大多并不是處在行駛狀態,僅以“行駛”來定義機動車輛的使用過程是不完全的。汽車在停止狀態,也有可能發生或引起意外事故而承擔民事責任;其次,保險條款中對使用過程中也未限定為行駛中,也未作特別說明,不應作出對被保險人不利的解釋。本案中,被上訴人殷XX的車輛發生自燃,殃及被上訴人趙XX的車輛,屬于意外事故,應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北簧显V人恒越通公司為被上訴人殷XX的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為減少訴累,被上訴人趙XX在訴訟中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列為共同被告并請求保險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依據該條法律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75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交),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金波
審判員項穎
代理審判員龐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彭德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