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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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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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鄭民一終字第6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志斌,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潘遜,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吳國凱,中牟縣城關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6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潘遜,被上訴人張XX委托代理人吳國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原告張XX于2014年10月30日向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賠償原告車損、護欄損失保險金3519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查明,2013年8月3日,原告為其名下的豫AXXX11號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458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2013年8月3日0時起至2014年8月2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期間為2013年8月13日0時至2014年8月13日0時。2013年9月7日15時35分,張坤駕駛原告豫AXXX11號客車沿商都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撞到路中間護欄,造成本案保險車輛損壞、護欄損壞。中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張坤對本次事故負全責。同日,經上述交警部門調解,張坤自愿承擔護欄維修費用且對其駕駛原告的豫AXXX11號客車的損失自理。經中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委托,中牟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3年9月16日出具了牟價認(2013)第636號道路交通事故車損評估鑒定結論書認定車損為23490元,護欄損失為11700元。后原告為維修保險車輛,實際支出維修費23500元。另查明,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后勤周磊負責與事故車輛駕駛員張坤協商損壞護欄賠償事宜,2013年9月10日,周磊代收張坤賠付的護欄賠償款11700元。原告支出上述費用后,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義務,釀成訴訟。
原審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且已如約交納保險費,原、被告雙方構成保險合同關系。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導致投保車輛和道路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已實際支出車輛維修款23500元,并賠付護欄損失11700元,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的該損失進行賠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23490元及護欄賠償款11700元的訴訟請求,不超過原、被告雙方約定的保險限額,該院予以支持。被告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的理由不足,該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XX保險賠償金3519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80元,減半收取34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負擔部分原告已預交,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時一并付給原告。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在一審提交有重新鑒定申請書,對被上訴人車輛進行重新鑒定,但一審法院未告知上訴人任何理由,即以一審原告車輛賣了為由拒絕重新鑒定。上訴人認為對被上訴人評估車損過高部分4490元,無法核實。根據條款約定,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應由上訴人承擔。請求二審改判4490元上訴人不承擔;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張XX答辯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訴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無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請求重新鑒定,依法不應支持。一審判決中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符合規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35190元是否正確,是否應扣減449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2013)第636號道路交通事故車損評估鑒定結論書系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所出具,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對該鑒定結論存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書的制作程序或內容存在錯漏,故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結論認定各項損失的數額合法適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稱其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審理本案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范亞玲
審判員趙建偉
審判員張曄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杜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