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啟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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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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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終334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許昌市。
負責人: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昌啟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許昌市許都路與智慧大道交叉口永豐國際新城國際商業街西區、S12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曾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許昌市魏都區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昌啟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魏都區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641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被上訴人許昌啟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各項損失應據實合理,一審判決賠償不合理、偏高,加重了上訴人的賠償責任,多判決部分應予改判。依據被上訴人提供證據,京PXXXXX號車在許昌魏都風順轎車維修中心修理,該汽修廠非4S店,只屬于普通類汽修廠,該車車損雖經重新鑒定,但河南至誠評估公司按4S標準下浮10%鑒定損失,鑒定結論仍遠高于該車實際修理費用支出,一審徑行判決,必然產生被上訴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不當得利,當情形與我國現行法規明顯相違背。本安被保險車輛損失項目確定、維修地點確定,被上訴人車輛實際損失完全可以通過鑒定確定。一審中我公司要求對京PXXXXX車損按普通汽修廠標準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不予受理明顯不當。綜上,請求二審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一審被告辯稱
許昌啟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辯稱,應該按照實際車輛損失確定。在一審中被上訴人單方做過定損報告,上訴人不服要求重新選定機構。一審作出的判決是根據雙方共同認可的合法評估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一審判決合理合法,上訴人的訴訟是浪費司法資源。
許昌啟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車損10527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23時許,原告司機方龍甫駕駛京PXXXXX號小型轎車,在襄城縣縣醫院東門口發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原告司機負全部責任。該車在被告處投有保險,事故發生后,該車在許昌市誠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司法鑒定,定車損為102207元,車輛評估費3000元,原、被告雙方無法達成賠償協議。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9月25日23時許,方龍甫駕駛原告所有的車輛京P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襄城縣公安局事故科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方龍甫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6年1月3日,原告委托許昌市誠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京PXXXXX號車輛損失修復價格進行評估鑒定,并出具了許誠信評估(2016)車鑒字第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需更換配件價格為:97807元;2.拆裝、鈑金維修工時,烤漆費用共計為:4400元;3.殘值為:200元;該車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修復價格合計為102207元。鑒定費為3000元。后該車輛在許昌魏都風順轎車維修中心進行了維修,維修費用為102207元。訴訟中,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提交的鑒定報告系單方委托鑒定,要求重新鑒定。2016年10月8日,原、被告雙方共同委托河南至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本案車損進行了重新鑒定,河南至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至誠機價值(2016)司鑒字第23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京PXXXXX號車輛維修項目工時費用為5350元,更換配件項目費用為87106元,通過照片無法確定的項目費用為1200元。鑒定費為5100元。
另查明,原告許昌啟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京PXXXXX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車輛損失險及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13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許昌啟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車輛損失,屬被告車輛損失險的承保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經原、被告雙方共同委托鑒定機構對本案事故車輛的修復價格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為:京PXXXXX號車輛維修項目工時費用為5350元,更換配件項目費用為87106元。故本案車輛的實際修復價格為92456元,未超出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用92456元的請求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超出部分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原告自行支付的鑒定費用3000元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鑒定費3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被告的辯論意見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許昌啟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車輛損失92456元;二、駁回原告許昌啟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06元,由原告許昌啟航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29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12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本案豫至誠機價值(2016)司鑒字第237號鑒定意見書是雙方共同選定的鑒定部門出具,是鑒定機構結合事故車輛受損部件照片及損失清單,依據相關價格標準作出的車輛損失認定,該鑒定意見客觀、真實。上訴人訴認為鑒定意見按4S標準下浮10%高于實際修理費用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且未提交證據證實本案鑒定意見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情形,無法推翻河南至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證明效力,一審根據該證據確定本案事實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崔君
審判員李艷偉
代理審判員王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改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