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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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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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終字第269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
法定代表人:李XX,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農民。
委托代理人:許XX,河北群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王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巍、劉興亮、代審判員王振慶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許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王X自有輛車牌號為CZQ979號小型轎車,于2015年2月9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保險,保單號為:ASXXX66ZHXXXB000744G,保險期間為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120500元,并不計免賠險。2015年2月24日3時多,放在王X自家門口的冀C×××××號小型轎車被發現起火,后青龍中隊出動兩輛消防車撲救火災。2015年3月19日青龍滿族自治縣消防大隊作出秦青公消認字(2015)第0005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排除發火、雷擊、用火不慎、吸煙、玩火、生產作業、自然、靜電引、電氣故障發生火災的可能性,不排除人為放火引發火災可能。此次火災造成王X所有的冀C×××××號小型轎車徹底燒毀。2015年3月23日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對該案決定立案偵查,但至今為止公安部門仍沒有找到放火嫌疑人。因此,王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但某保險公司未對王X車輛損失給予賠償,故王X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支付理賠款1205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認為:王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確認合法有效。本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被燒毀,王X作為該車輛所有權人,有權依據保險合同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賠償金。某保險公司向王X出具的商業險保單中,載明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為120500元,標的車輛從投保至被燒毀,期間未滿一個月,根據雙方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中“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約定,王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120500元保險金的訴訟主張,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王X支付保險理賠金人民幣120500元。如果未按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1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保險合同有效,但對該合同后附的通用條款不予認可是錯誤的,依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因第三人犯罪行為導致車輛損失屬于保險免賠責任。另原審法院認可被上訴人以代位求償權向上訴人主張車損賠償是錯誤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被侵權人應向侵權人主張賠償,而非被侵權人直接享有代位求償權向自己的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王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自愿達成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針對上訴人的主張,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王X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被第三人燒毀,上訴人理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上訴人雖主張依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免責,但該條款并未明確規定本案所涉車輛被第三人燒毀情形屬于保險免責范圍,上訴人亦未能證明已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故對上訴人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王X是依據與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主張賠償權利,并非以代位求償權向上訴人主張權利,故原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巍
審判員:劉興亮
審判員 :王振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