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商中民二終字第0007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負責人馮春,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釗,男,漢族,生于1983年8月20日,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生于1962年6月4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商州民初字第01154號民事判決后,某保險公司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釗,被上訴人陳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4年3月13日原告陳XX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上載明號牌號碼為陜HXXX88,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14日零時至2015年3月13日24時止。原告繳納保險金720元。當日原告在被告處還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單上載明號牌號碼陜HXXX88。承保險種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20萬元;原告繳納保費3033.07元,備注欄中記載為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絕對免賠額:元。保險期間2014年3月14日00時至2015年3月13日24時止。2014年5月19日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上載明:“2014年4月25日15時,陳XX駕駛陜HXXX88轎車沿滬陜高速行駛至西商段,行駛至1519+100米處時,由于下雨路滑操作不當撞到路邊護欄,致護欄及車輛損失,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陳XX違反“道交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應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在該認定書損害賠償調解結果一欄中載明:1、公路路產損失360元。2、陜HXXX88施救費1500元。3、陜HXXX88車輛損失7萬元。以上所有損失由陳XX全部承擔(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事故發生后,原告即向被告公司報案,要求理賠,被告公司接收原告要求理賠材料后,以原告車輛沒有審驗,行駛證上沒有加蓋檢驗有效期章為由未賠付,也未退還原告向被告公司提交理賠相關材料、票據。原告車輛撞擊護欄路產損失為360元,車輛施救費為1500元。2014年5月2l日原告車輛陜HXXX88在丹鳳縣騰飛汽配維修中心修理費7萬元。2014年11月24日原告陜HXXX88車輛在丹鳳縣惠達汽配噴漆維修中心配件修理費20000元。修理費共計9萬元。2014年5月16日被告給原告陜HXXX88車輛定損7萬元、施救費1500元、路產損失360元。2015年1月21目商洛市鶴雄機動車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上載明“茲有陜HXXX88車輛,車架號為LVXXX42K36G018148,發動機號為C103108,車于2014年3月14日在我站檢驗合格,由于當時網絡故障,沒有給行駛證蓋章。”
原審認為,被告向原告簽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原被告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后,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之請求,應予支持。車輛肇事后路產損失360元,被告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險中予以賠付。車輛修理費9萬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91500元。被告應在機動車商業保險車輛損失險中予以賠付。商洛市鶴雄機動車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實陜HXXX88車輛于2014年3月14日在該站檢驗合格,因當時網絡故障,沒有在行駛證上蓋章,故被告認為原告車輛未進行年檢審驗的辯解理由,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陳XX保險金9186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2097元由被告承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涉案車輛未進行年檢,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的免賠范圍。檢測站證明只能證明其曾進行檢測,不能證明其已完成檢測。故請求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陳XX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后,上訴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金。商洛市鶴雄機動車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可以證明保險車輛已經年檢審驗合格。上訴人認為保險車輛未進行年檢審驗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96.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禮武
代理審判員王倩
代理審判員文改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