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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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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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二終字第0025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梁芳,系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茹,女,漢族,系該公司法務。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杜新力,男,漢族。特別授權。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華縣人民法院(2015)華民初字第003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吳茹與被上訴人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新力均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責人梁芳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4年12月26日8時10分,案外人杜新力駕駛陜AXXX07號小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華縣古鄭路恒盛羽毛球館門口時,與停放在路邊由楊振山駕駛的陜EXXX39號小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杜新力即向被告及華縣交通大隊報案。后被告保險公司即派人對現場進行了勘驗、拍照。2014年12月30日華縣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書認定杜新力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振山無責任。后原告對雙方車輛進行了維修,其中原告所有的陜AXXX07號小車在西安航天龍騰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花費12000元。楊振山駕駛的陜EXXX39號小車在渭南高新區通輝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花費18350元(原告已支付)。后原告即將所有相關手續交保險公司審查理賠。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給付的楊振山車輛維修2100元,對于余下損失不予賠償。2015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30350元。審理中查明,原告所有的陜AXXX07號小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保險期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商業保險中機動車輛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85000元。商業第三者險賠償限額為30萬元。該兩項均投有不計免賠率特約保險條款。陜AXXX07號小車駕駛員杜新力的駕駛證有效期為1996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6日。杜新力于2014年12月29日進行了駕駛證審驗。
原審認為,原告劉XX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事實有二份保險單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事故發生后原告已支付了受損車輛的全部維修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原告所支付的車輛維修費用。給付數額以原告實際支出的票據為準,應扣除交強險賠償限額已付的2100元。下余28250元,因該車投有不計免賠特約保險被告應在商業保險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進行全額賠償原告12000元,在商業險保險中全額的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原告16250元,被告辯稱的原告所有的車輛駕駛員的駕駛證未審驗,屬無證駕駛,不予理賠的觀點,因杜新力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并不等于杜新力未取得駕駛證資格,杜新力換領新證后有效期從2014年12月16日起算,保險公司主張不負責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故對其辯稱理由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商業保險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XX所支付車輛維修費12000元,在商業保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原告原告劉XX已經支付的車輛維修費16250元,合計2825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主要理由:原審法院程序錯誤,認定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法院在沒有確認三者車輛合理維修費用以及被上訴人是否向第三者賠償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支付該費用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2、被上訴人的車輛駕駛員駕駛證沒有審驗,屬于無證駕駛,期間造成的任何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劉XX辯稱,上訴人拒賠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是在逃避保險責任。三者車輛的維修有維修發票,故該維修費是真實的合理的。關于上訴人主張的無證駕駛問題,被上訴人認為駕駛證有效期屆滿不等于喪失駕駛資格和無證駕駛,交通法規定的無證駕駛是包括駕駛人從來都沒有取得過駕駛資格和取得后被注銷的兩種情況,所以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并沒有違法。保險合同中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屬于免責條款,根據保險費17條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向被上訴人劉XX理賠28250元。上訴人主張關于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向第三者理賠了維修費16250元,審理中,被上訴人提供了第三者車輛的維修發票以及第三者車主楊振山的證明,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已經向第三者進行了賠付。故上訴人應該按照所支付的維修費數額16250元向被上訴人進行理賠。上訴人主張因為被上訴人所有車輛的駕駛員持沒有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車輛,屬于無證駕駛,按照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該免除保險責任。關于駕駛員的駕駛證未進行審驗是否屬于無證駕駛,本院認為,駕駛員通過考試取得了駕駛證,只要沒有被依法取消或注銷,那么該駕駛證的駕駛資格一直存在,即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不必然導致持證人喪失駕駛資格的法律后果,故對上訴人該主張不予采信。上訴人主張合同約定了車輛駕駛員的駕駛證未審驗屬無證駕駛不予理賠,故保險公司應該免除保險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所以本案上訴人應該舉證證明向被上訴人履行了詳細的明確說明義務。否則該免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關于“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之規定,將不產生法律效力。審理中,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上訴人主張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其后果應該由上訴人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雷曉寧
審判員楊軍
代理審判員文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