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X甲與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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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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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終字第349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張店區。
負責人:國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山東致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翟XX,山東致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X甲,無業。
委托代理人:侯X乙,個體。
委托代理人:石X,無業。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2015)張商初字第1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翟XX,被上訴人侯X甲的委托代理人侯X乙、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保單號為AJIXXXAF1300050100,保險期間為2013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17日,被保險人為原告,受益人為法定。其中,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20000元,意外醫療每人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賠額后按80%比例給付,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額為50元/天,每人單次住院給付天數不超過90天,累計以180天為限。2013年12月11日,原告侯X甲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三輪車順柳泉路西側由北向南行駛至金都花園門口,為了躲避由北向南行駛至此右轉彎的朱愛勇駕駛的魯C×××××號小型轎車,致原告侯X甲駕駛的無號牌機動三輪車發生側翻,原告侯X甲及乘坐無號牌機動三輪車的邊曉艷、石群英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認定,朱愛勇、侯X甲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邊曉艷、石群英無事故責任。原告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療16天,支出醫療費20882.71元。由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張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10441.35元。
另,原告購買的是“隨心保”激活式保險卡,被告提供的保險卡激活流程顯示,投保人輸入保險卡背面的卡號和密碼并選擇保險產品后,網頁上會顯示《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的具體內容,在投保人勾選“我已閱讀并且同意條款內容”后才能繼續激活。其中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身故、××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該責任免除條款用加粗的字體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被告主張原告在事故發生時屬于無證駕駛,因此被告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原告主張保險卡是由保險公司銷售該卡的工作人員激活的,原告對保險條款的內容并不知曉,并申請證人田某出庭作證,擬證明保險卡是由證人田某出售給原告的,并且也是由田某在網上激活的。同時證人證言證明其將保險卡激活后僅向原告說明了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并沒有向原告說明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被告主張證人田某是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保險代理人,不是被告的保險代理人,被告并未委托證人出售此類保險卡。
原審認為,原告購買的“隨心保”激活式保險卡已經激活并生效,故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被告主張原告在事故發生時是無證駕駛,屬于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情形,且該免責條款被告已經通過網頁上的加粗顯示在投保人激活該保險卡時進行了提示和說明,但原告方的證人田某證實,該保險卡的激活過程是由田某操作的,而從被告提供的激活流程看,激活時只需輸入卡背面的卡號和密碼即可進行操作,由此說明該保險卡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人進行激活。而證人田某也證實其激活保險卡后未向原告說明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雖然被告主張田某并非其保險代理人,而是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保險代理人,但作為普通消費者,無法分辨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資格,而且田某出售給原告的卡是被告發行的有效保險卡,故原告有理由相信田某有代理銷售“隨心保”激活式保險卡的資格。而且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保險卡不是證人田某出售給原告的,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田某的證言不實,故由此可見,被告銷售的“隨心保”激活式保險卡的銷售渠道存在瑕疵。綜上,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說明其已經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故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原告發生保險事故后,被告應根據保險單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原告因此次事故支出醫療費20882.71元,因原告承擔同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10441.35元。《人身保險保險單》約定意外醫療每人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賠額后按80%比例給付,因此,被告應支付原告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8273.0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800元(50元/天*16天),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應該查明原告是否通過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獲得賠償,原審認為,保險單及《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并未約定被保險人受到意外傷害在他處獲得賠償后,保險公司可以免責。因此,對于被告的主張不予認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侯X甲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8273.08元、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8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證人田某并非上訴人的代理人,其證言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不能采信,根據上訴人提供的保險卡激活的流程證實,對于無證駕駛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上訴人已經盡到提示義務,被上訴人的情況屬于保險拒賠的范圍。二、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共花費醫療費20882.71元,原審法院對于被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獲得賠償的相關情況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認定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保險金10441.35元,無法律和事實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撤銷原審關于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8273.08元的判決。
被上訴人侯X甲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能否免除保險責任。
首先,根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相關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身故、××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侯X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未出現身故或××,上訴人以上述保險條款主張應予免除保險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上訴人提供的相關保險條款中并未有被保險人在他處獲得賠償,上訴人即可免責的約定,上訴人亦未有證據證實被保險人在他處獲得了賠償,被上訴人依據保險單要求上訴人給付保險金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池衛東
審判員王維國
代理審判員禚慧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昱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