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遠征運輸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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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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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86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訴訟代表人:劉云超,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市遠征運輸有限公司行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5)行民二初字第000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7月30日日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為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30日止,承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險并不計免賠等險種。其中主車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207000元,掛車未投保車輛損失險。2015年1月18日21時50分許,原告司機劉志國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冀A×××××掛貨車沿203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86公里+900米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周志云駕駛的冀A×××××/冀A×××××掛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行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驗,2015年1月1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司機劉志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的冀A×××××牽引車車損原告申請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鑒定,鑒定結論為:冀A×××××車損是88500元,并產生鑒定費用4255元。被告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也未繳納鑒定費用。被告提交的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原告不予認可,認為被告提交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系被告單方行為,沒有第三方參與,且沒有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該公估報告無論從實體上還從程序上均不能對抗我方做出的公估報告,該公估報告原告不發生法律效力。另查明,原告的被保險車輛冀A×××××/冀A×××××掛貨車的核定質量40噸和34噸,原、被告均稱不清楚事故發生地點距交警隊指定的停車地點的距離。
原審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5、6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劉志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7即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的鑒定價格有異議,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亦未繳納鑒定費用,應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的冀A×××××車損是88500元,予以確認。鑒定費4255元,被告認為不予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4255元是為查明車輛損失產生的費用,因此,應有被告承擔,被告不予承擔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原告不予認可,被告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不予采信。拖車費3000元,被告認為價格過高,應扣除掛車的施救費用,按河北省標準進行核算的主張,本院應予以支持,根據河北省物價局、交通廳、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拖車費15噸以上貨車基價700元/車次,作業費30元/車公里,拖車里程在10公里以內按各車型的基價收費,超過10公里部分,按實際公里數加收作業費,作業費最大里程不得超過40公里;吊車費15噸以上,2800元/次”依法確定。原告的被保險車輛核定質量為40噸和34噸,拖車里程原、被告均不清楚,故原告的被保險車輛拖車里程按最遠距離計算,則原告的被保險車輛的拖車費應為700元/車次+30元/車公里×40公里計款1900元。原告的掛車未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掛車施救費被告不予承擔的主張,本院應予支持。原告車輛的施救費1900元,應有被告承擔950元,剩余950元有原告自負。被告認為原告的車損應扣除對方車輛無責交強險應賠償的數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原告的車輛損失88400元(88500-100)應有被告在車輛受損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該事故致原告的冀A×××××車損88400元、拖車費950元合計89350元.鑒定費4255元,共計93605元,該數額未超出被告承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承保限額,應由被告在其承保的機動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原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及其他法律規定,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石家莊市遠征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金8935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92元,減半收取1096元,由被告負擔,鑒定費4255元,由被告負擔,
判后,某保險公司
上訴人訴稱
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提交鑒定報告沒有鑒定人員簽字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雙方提交的鑒定報告存在較大差距,即便申請重新鑒定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負有舉證責任。鑒定費、訴訟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或者發還重審。
被上訴人答辯稱,答辯人在一審提交的證據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事實除與一審一致外,本院查明,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中記載有公估人員為:王拓、李松星,也有二人從業資格證編號,并加蓋有該公估公司印章。經質證,上訴人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稱,是打印簽名,沒有本人手寫簽字。另查明,雙方均認可對比各自提交的鑒定報告車損數額差距在于對事故車輛駕駛室是整體更換,還是部分修復。以上,有公估報告和雙方陳述為證。另外,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因此,上訴人應當依法依約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015年1月18日,保險期間,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并產生車輛損失。經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車損數額為88500元。對此,上訴人認為車損數額過高,其自行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車損數額為23143元。對比上述兩份鑒定結論車損數額,雙方均認可差距在于是對事故車輛駕駛室整體更換,還是部分修復,雙方認識不一。本院認為,首先,關于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結論程序問題。雖然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中二位公估人員未手寫簽名,但是,記載有二人的姓名及從業資格證編號,該公估報告也加蓋有公司印章。上訴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因此,對于記載公估人員姓名為手寫,還是打印,程序均合法,且均不影響公估報告結論。故上訴人認為,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程序嚴重違法,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能夠作為認定車損的依據。
其次,關于認定車損數額問題。雙方均認可涉案兩份公估報告結論車損數額差距在于對事故車輛的駕駛室是整體更換,還是部分修復。本院認為,雖然雙方均提交了公估報告,兩份公估報告對車損數額作出的結論有差距。但是,結合車輛事故現場50張照片車輛碰撞程度,尤其是涉及到駕駛室照片顯示碰撞情況,為了徹底消除事故隱患,為了車輛以后行駛確保駕駛人員人身安全,為了杜絕或最大程序地減少車輛事故的發生,保護他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對冀A×××××/冀A×××××事故車輛駕駛室整體更換更加符合常理。上訴人認為,對事故車輛駕駛室的碰撞進行部分維修,賠償車輛數額為23143元較妥,并提交了公估報告。因被上訴人不認可上訴人的主張,對此,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于應否對事故車輛駕駛室進行部分維修,是否再由專業鑒定機構再次鑒定進行論證,上訴人負有重新申請鑒定的舉證責任。經原審法院釋明,上訴人并未申請重新鑒定。故綜合案情,原審采信被上訴人提交的公估報告認定車損數額為88500元,并無不當。
再次,本案所產生的鑒定費是為了確定車輛損失程序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為本案敗訴一方,依法應當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9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郭學彥
審判員劉瑞英
(代)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盧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