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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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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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三終字第39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門市新會區。
代表人郭長利。
委托代理人陳小清,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何鈺冰,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住江門市新會區,公民身份號碼:×××3335。
委托代理人馮華,廣東練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應在原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XX180646元。二、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57元,由張XX負擔1元,中國某保險公司負擔1956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第一,張XX主張的車輛損失并非其實際損失,定損金額遠超出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某保險公司按車輛重新鑒定后的價格進行賠付車輛維修費。本案中,張XX單方委托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對其車輛進行的估損鑒定,并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不僅違反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三條款的約定,也違反了《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操作規程》第三條關于車物定損程序的規定“事故車物現場勘查檢驗時,應由價格鑒證(評估)機構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如事故車輛、車載物品已投保,投保人應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故該鑒定程序違法,應不予被采納。且張XX的車輛是高檔車,其不到正規的4S店進行維修,反到普通修理廠修理,已有貓膩,其實際產生的維修費不可能是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以4S價作為維修及更換配件基準而作出的鑒定價格;另一方面,張XX主張車輛維修費172666元也遠高于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142521.6元,車輛已達全損,但鑒定報告并沒有如實反映該情況的,是不合理的。懇請二審法院準許某保險公司對張XX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改判認定某保險公司按照重新鑒定后的價格賠付張XX的車輛損失。第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約定“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鑒定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張XX未經某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自行單方委托鑒定機構產生的鑒定費用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忽略當事人間的合同約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是錯誤的,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第三,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約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訴訟費用屬于保險人責任免除范圍。所以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上訴費用。某保險公司并不是作為侵權人參與本案訴訟,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項下只是依據《保險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以及某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保險賠償義務,即使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也只是源于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并不是判決某保險公司敗訴,不應適用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的規定。從訴訟費用最終由敗訴人負擔來看,其帶有制裁性,對違反民事實體法或濫用訴訟權利的當事人來講,具有經濟制裁的性質。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一未違反民事實體法,二未濫用訴訟權利,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相反具有過錯的肇事車一方卻無需承擔訴訟費,顯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則。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認定某保險公司按照重新鑒定后的價格賠付張XX的車輛維修費。2、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認定某保險公司不需賠付張XX鑒定費6900元。3、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張XX承擔。
被上訴人張XX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原審法院認定案由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不夠準確,本院予以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本院僅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各方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認定問題。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車輛駕駛員已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人應以修復為原則,盡量對保險車輛進行修復。被保險人在與保險人無法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保險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對保險車輛進行定損及提出修復方案的情況下,為避免保險車輛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張XX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對保險車輛進行車損價格鑒定,是維護民事權利的必要手段和保險理賠的客觀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是具有資質的法定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格,其作出的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該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能客觀反映粵J×××××車輛的損害情況,鑒定材料來源正當,內容客觀真實,程序合法,并不存在缺陷,且與維修發票相互印證,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由于某保險公司自行作出的《機動車輛估損單》上載明的估損日期為2014年11月28日,且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在合理期限內將上述《機動車輛估損單》送達給張XX,因此某保險公司雖對上述價格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原審法院根據該鑒定報告認定車損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申請超出申請期限,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關于按照重新鑒定后的價格賠付車輛維修費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鑒定費的承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是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其鑒定產生的鑒定費是為了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情況的費用,屬于為查明和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因此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某保險公司關于不賠償鑒定費用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負擔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訴訟費的負擔應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其保險理賠義務,致使張XX不能獲得賠償而引起訴訟,原審法院根據勝訴、敗訴情況判決其承擔訴訟費用并無不當,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本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1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熊昌波
審判員甄錦瑜
代理審判員肖文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