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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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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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商終字第24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
代表人:李昆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山東曦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無業。
委托代理人:郭XX,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人民法院(2015)東商初字第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被上訴人王XX在原審起訴稱,2014年12月10日,原告王XX駕駛魯EXXX66號小型轎車沿東營市黃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黃河路與西五路交叉口時,與沿黃河路由東向西行駛的魯VB198號輕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原告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以魯EXXX66車為保險標的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等商業險險種,事故發生時仍在保險期間內,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原告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01479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被告辯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原審答辯稱,被告需核實原告提交的涉案相關證據只有在符合理賠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賠償原告合理損失。需扣除三者車魯EXXX98號車交強險財產損失無責限額100元。被告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請求依法判決。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為原告,保險標的為魯EXXX66號奔馳轎車,投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848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2014年12月10日17時38分,原告王XX駕駛魯EXXX66號小型轎車沿東營市黃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黃河路與西五路交叉口時,與沿黃河路由東向西行駛的李宗儒駕駛的魯VB198號輕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經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原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王XX委托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價格認證,確定車輛損失為601479元。
庭審中,被告申請對原告投保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結論為車輛損失44548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交的保險單、駕駛者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財產損失鑒定評估結論書,被告申請法院委托的交通司法鑒定意見書在案予以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有效合同,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屬于保險責任,被告應履行賠付義務。關于車輛損失數額問題,被告對原告單方委托的投保車輛損失價格認證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原告認為鑒定結果過低,被告認為鑒定結果中部分車輛配件價格過高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并不影響其證明力,對該評估報告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車損保險理賠款,在重新鑒定車輛損失數額范圍內,予以支持44548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所稱車輛損失先扣除三者車的交強險財產損失無責任限額后再另行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XX車輛損失445480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815元,減半收取4908元,由原告負擔1227元,被告負擔3681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原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一,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整個鑒定過程未見到涉案事故車輛,僅依據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評估結論書提供的拆檢照片確定事故車輛損失明顯缺乏事實依據,并且該鑒定機構鑒定的車輛配件價格過高。從事故車輛受損照片來看,其追尾后前部損失較輕,被上訴人事故發生后未會同上訴人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而且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用以確定被上訴人車輛的實際損失。第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的損失,應當首先扣除三者所有的魯EXXX98號車交強險無責財產損失限額100元。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及被上訴人的答辯,二審歸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審判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車輛損失445480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保險合同關系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合同性質屬于商業險范疇,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的車輛受損,因此產生的損失費用上訴人依約應當承擔賠付責任。關于涉案車輛損失數額的認定問題,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的申請,依法委托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程序合法、有效。二審中,上訴人對其主張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原審依據該鑒定結論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為44548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1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秀梅
審判員晉軍
代理審判員李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