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終字第55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07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申剛,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戚亞坤,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賀XX,男,漢族,吉林省榆樹市劉家鎮東新村宣家窩堡人,個體司機。
審理經過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不服岢嵐縣人民法院(2014)岢民初字第2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及被上訴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二時三十分,賀XX駕駛吉A5xxxx-吉A5xxx掛重型半掛車沿五保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保德方向229Km+900M處,與河北籍安吉祥駕駛的冀A9xxxx/冀Axxxx掛重型半掛車追尾相撞側翻,同時將河北籍申振波駕駛的冀ATxxxx-冀Axxxx掛碰撞,造成三輛車及高速路產不同程度損壞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發生后,賀XX隨即打電話向太平洋保險長春中心支公司報了險,長春中心支公司未勘查事故現場,也未給予受理意見。期間賀XX又向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總部客服投訴長春中心支公司,要求及時給其肇事車定損賠償,但長春中心支公司一直到現在未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查明,賀XX于2014年4月10日向某保險公司對自己所有的吉A5xxxx重型半掛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另查明,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后,賀XX支付了施救費20000元,路產損失賠償17748元,支付拖車費680元,共計38428元。賀XX訴至原審法院后,經委托岢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其肇事車輛損失和營運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吉A5xxxx車輛損失是94125元,吉AXXX42重型半掛車日平均停運損失為人民幣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賀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自己所有的車輛吉A5xxxx-吉Axxxx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賀XX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及時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了險,要求被告給予受理意見并定損理賠,但被告遲遲未予受理未予定損理賠,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構成違約。原告賀XX現提出要求被告賠償其事故車輛損失費94125元、施救費、路產損失費、拖車費38428元、酌情給付其營運損失27000元,共計159553元。經審查核定數額無誤,又在合理的保險限額內,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的應按第三者不計免賠條款扣除15%的責任比例賠償以及按事故車現有的實際價值予以賠償,對事故車的停運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的十日內賠償原告賀XX事故車輛損失費94125元、施救費、路產損失費、拖車費38428元、酌情給付其事故車輛營運損失27000元,共計159553元。
上訴人訴稱
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上訴稱:一、本案缺乏主體,被上訴人損失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之后上訴人才能在商業險范圍內進行賠付,而被上訴人并沒有起訴本車及對方車輛交強險公司,該部分損失應當予以扣除;二、被上訴人沒有對其車輛購買不計免賠險,而一審法院對此情形沒有考慮,判決上訴人賠償全部損失不當;三、事故車輛根據《車輛損失險條款》約定,其現在實際價值只有54512元,但是一審認定車輛損失為9萬多元,明顯超過其價值,對此應當重新認定;四、停運損失、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不當。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答辯稱:本案為合同糾紛,不涉及其他主體問題,上訴人的一、二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訴人足額交納保費,上訴人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希望二審予以維持。
本院查明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一、本次事故賠償責任的主體及計算;二、各項費用計算是否合理。針對第一個焦點問題,上訴人主張在本車交強險及事故對方交強險無責限額范圍內減少賠償2200元,對于這一問題,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第三者的損失應當先由本車承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財產損失限額內予以賠付,本案中,原審法院將本應由承保本車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的第三者路產損失判決由承保本車商業險保險公司賠償實屬不當,應當予以糾正,因賀XX未將承保本車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本案被告,故該部分損失2000元應當從上訴人承擔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此次事故被上訴人賀XX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冀A9xxxx、冀ATxxxx兩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各自承擔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10%(也就是各100元),本案未將該兩輛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列為訴訟當事人,故該賠償款應當從上訴人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對于以上兩項共扣除2200元,被上訴人賀XX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針對第二個焦點問題,首先,上訴人主張應當扣除第三者險不計免賠20%與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15%問題,根據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之約定,負全部責任的車輛損失險免賠15%、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賠20%,同時,不計免賠作為一個獨立的商業保險,其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在被上訴人賀XX沒有投保不計免賠險的前提下讓保險公司承擔該險種下應當履行的義務實屬不當,應當予以糾正,經本院核算車損險免賠額為21240.75元、第三者責任險免賠額3149.6元,兩項共計24390.35元應當從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其次,對于上訴人主張車輛實際價值僅為54512元,而一審法院車損賠償9萬余元,超過車輛實際價值的上訴理由,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203400元,并且上訴人以此為計算基數收取保費,一審判決車輛損失94125元并未超出保險限額,故對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第三、關于停運損失問題,車輛發生事故后,被上訴人賀XX及時報險,但是上訴人即未派工作人員及時勘驗、定損、評估,又無及時理賠,客觀上給被上訴人及時修理車輛繼續營運造成一定影響,一審法院酌情判決上訴人承擔營運損失并無不當,對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第四、關于施救費、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上訴人并未向本院提交足以反駁其不承擔該損失的證據,對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岢嵐縣人民法院(2014)岢民初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賀XX車輛損失費、施救費、路產損失費、拖車費、車輛營運損失共計13296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7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38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200元,由被上訴人賀XX負擔118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建新
審判員田青苗
審判員梁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梁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