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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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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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終235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訴訟代表人范學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秦國喜,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闞士虎,經理。
委托代理人史美麗,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與被上訴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被上訴人遠華公司2016年7月20日向溫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溫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豫0825民初2246號民事判決,太平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國喜,被上訴人遠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美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5年4月6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豫H×××××/豫H×××××掛半掛車在被告處辦理了機動車輛保險,其中豫H×××××牽引車投保車輛損失險222000元,豫H×××××掛車投保車輛損失險107000元,均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10日0時起至2016年4月9日24時止。2015年10月17日7時許,在寧洛高速寧洛方向196kw處,張四濤駕駛豫L×××××/豫L×××××掛半掛車,張河心駕駛豫P×××××/贛L×××××掛半掛車,陸耀輝駕駛京A×××××號重型廂式貨車,趙輝駕駛豫A×××××/豫A×××××號掛半掛車,豫H×××××/豫H×××××(牽引車車內人員岳滿州、馮艷成),周軍駕駛贛L×××××/贛L×××××號掛半掛車六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起火燃燒,周軍發現失火后駕駛贛L×××××/贛L×××××掛半掛車由豫H×××××/豫H×××××掛半掛車右側向右倒離。事故造成馮艷成死亡,岳滿州受傷,除豫A×××××號牽引車(失火后與掛車脫離并向前駛離),贛L×××××/贛L×××××掛半掛車和其所載貨物、路面受損外,其他五車及五車所載貨物焚毀。事故發生后,蚌埠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二大隊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蚌埠市公交認字(2016)第00616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損失經原告訴前申請雙方選擇由法院委托焦作市晶瑩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為247274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4200元。由于雙方在理賠問題上形不成一致意見,故訴請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令被告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51474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被告太平洋公司應在原告遠華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理賠。本案中原告遠華公司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為247274元,連同原告遠華公司支付的評估費4200元,合計251474元,由被告太平洋公司在原告遠華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251474元。案件受理費5072元,減半收取253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太平洋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涉案車損依據不足。該車受損嚴重,已無維修價值,主車按承保金額折舊后實際價值為142080元,掛車按承保金額折舊后實際價值為68480元,合計210560元。請求:1、撤銷(2016)豫0825民初2246號民事判決,改判多認定的車輛損失36714元,即不服金額36714元;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遠華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對涉案車損的認定是否正確。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上訴人太平洋公司的意見與其上訴意見相同。
被上訴人遠華公司認為,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計算方式沒有任何依據,應以一審的司法鑒定為準。
二審中,除原審證據外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當依約履行。被上訴人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賠償義務。被保險車輛在太平洋公司既然按照車輛投保時價值作為計算保費的依據,確定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數額,那么保險公司也應根據保險金額履行和承擔相應的風險。本案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經鑒定已經確定,且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保險公司應當依約承擔保險責任。上訴人太平洋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1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軍
審判員劉成功
審判員 王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