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湖北驍陽律師事XX、乙保險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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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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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一終字第00272號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3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輝陽,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建楊,系該公司職工。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驍陽律師事XX。
負責人楊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陳志,湖北驍陽律師事XX職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審乙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國才,分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湖北驍陽律師事XX(以下簡稱驍陽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2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車志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強、劉俊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驍陽律師事務所與乙保險公司訂立委托代理協議,雙方約定:驍陽律師事務所指派陳志律師為甲保險公司與譚康寧、董家兵、劉常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應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若受托人無故終止履行委托代理協議,則退還全部代理費,代理費4000元在結案后支付,若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由枝江市人民法院管轄。后陳志律師以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該案的訴訟,并代表甲保險公司提出了對該案交通事故事實并導致第三人損失以及保險賠償責任和范圍的辯論意見。2013年12月23日,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1395號民事判決書確認該案合理經濟損失67608元,判決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內賠償。2014年1月14日,驍陽律師事務所郵寄判決書和代理費發票給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于2014年2月14日收到繳納上訴費通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上訴費,本院(2014)鄂宜昌中立民終字第0007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驍陽律師事務所訴訟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向驍陽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服務費4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驍陽律師事務所與乙保險公司訂立的法律服務合同,實際是由驍陽律師事務所與甲保險公司履行的;甲保險公司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該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驍陽律師事務所依法律服務合同指派律師,在授權范圍內代理湘鄉支公司參加了指定案件的訴訟,并且在訴訟中依法對爭議事實及保險責任范圍、法律適用等作出了相應的陳述和辯論意見,即應視為驍陽律師事務所履行了合同義務,享有取得對價的權利。驍陽律師事務所要求甲保險公司支付律師服務費4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甲保險公司關于代理律師在訴訟中的代理行為,擴大了該案保險賠付額的辯解,屬保險賠付案件實體爭議問題,該案上訴程序終結。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四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湖北驍陽律師事XX律師服務費4000元。二、駁回驍陽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驍陽律師事務所未全面履行代理人責任,未依法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致使譚康寧訴甲保險公司一案敗訴,不應支付代理費。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重新認定驍陽律師事務所的損失,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湖北驍陽律師事XX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法律服務合同糾紛。驍陽律師事務所與乙保險公司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委托代理協議》約定:乙保險公司根據《湖北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導價格標準》規定,雙方經商議定律師費為肆仟元,于本案結案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驍陽律師事務所作為受托人指派律師,在授權范圍內代理湘鄉支公司參加了指定案件的訴訟,依約完成了委托事項,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甲保險公司未按約支付驍陽律師事務所代理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審判決甲保險公司支付驍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費4000元,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車志平
審判員劉強
審判員劉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袁昌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