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穆XX因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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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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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營民三終字第0052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營口市西市區。
負責人高英波,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震,遼寧維典律師事務所師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穆XX,男,漢族,個體,現住大石橋市。
委托代理人韓麗麗,大石橋市司法局溝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震,被上訴人穆XX的委托代理人韓麗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0時42分,侯海華駕駛蒙DXXX99、蒙DXXX9掛貨車,沿丹錫高速上行線,行至387KM+600M路段時,與前車遼HXXX15、遼HF786未保持安全車距,發生追尾的交通事故,至雙方車輛受損,形成一起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朝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四大隊認定,駕駛員侯海華負此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對所有的肇事車輛在大石橋市誠信修理部進行維修,花銷配件費用41,645.00元、工時費13,050.00元。原告穆XX所有的遼HXXX15號半掛牽引車、遼HF786倉柵式半掛車掛靠在營口廣通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原告穆XX于2014年5月26日以營口萬里物流有限公司名義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遼HXXX15號半掛牽引車、遼HF786倉柵式半掛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種。其中遼HXXX15號半掛牽引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214,920.00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遼HF786倉柵式半掛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84,060.00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6日。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本院依據原告的申請,經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營口寶迪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營鑒評字(2015)第0003號車輛鑒定評估報告書,經評估遼HXXX15號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金額為19,330.00元、遼HF786倉柵式半掛車車輛損失金額為32,505.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穆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穆XX所投保的遼HXXX15號半掛牽引車、遼HF786倉柵式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至原告所投保的車輛損壞,原告要求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對其損失予以賠償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雇傭的司機孫永久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蒙DXXX99、蒙DXXX9掛貨車駕駛員侯海華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按照法律規定,本案原告方的損失應由侯海華所駕駛蒙DXXX99/蒙DXXX9掛貨車在交強險賠償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原告車輛投保的車輛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原告的車輛損失經營口寶迪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認定遼HXXX15號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金額為19,330.00元、遼HF786倉柵式半掛車車輛損失金額為32,505.00元,均未超出保險限額。雖被告認為評估價格過高,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已超評估報告所規定的異議期限,故對被告的這一辯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認為原告車輛受損后未向其報案,雖原告未能提供其向被告報案的相關證據,但原告已向朝陽市交通警察支隊進行報案,并已向本院主張權利,被告以此拒賠不符合法律規定。被告要求追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車主侯海華車輛牌號為蒙DXXX99/蒙DXXX9掛為被告一節,因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在賠償原告后另行訴訟進行追償。原審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穆XX財產損失49,835.00元(肆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整)。限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付清。二、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的理由是:被上訴人在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應負有事故全部責任的肇事車主侯海華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
被上訴人穆XX辯稱,上訴人陳述的條款是無責免賠條款,投保人投保目的在于受到意外損失時能夠得到賠付,該條款免除了上訴人的義務,應屬無效,保險人應在訂立合同時做出提示,并將內容向投保人進行說明,未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限內被上訴人所投保的遼HXXX15號半掛牽引車、遼HF786倉柵式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要求上訴人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對其損失予以賠償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訴人所雇傭的司機孫永久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蒙DXXX99、蒙DXXX9掛貨車駕駛員侯海華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按照法律規定,本案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應由侯海華所駕駛蒙DXXX99/蒙DXXX9掛貨車在交強險賠償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被上訴人車輛投保的車輛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經營口寶迪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認定遼HXXX15號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金額為19,330.00元、遼HF786倉柵式半掛車車輛損失金額為32,505.00元,均未超出保險限額。上訴人提出追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車主侯海華為本案被告一節,因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可在賠償被上訴人后另行訴訟進行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于永威
審判員周啟義
代理審判員段建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陸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