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蒲縣華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維持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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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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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臨民終字第2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蒲縣。
負責人:周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山西師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蒲縣華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蒲縣。
法定代表人: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蒲縣華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簡稱華宇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蒲縣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2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華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月3日,崔少鵬駕駛的華宇公司所有的無牌(解放牌)CAXXX2P2KT4A1型自卸貨車行駛至蒲縣黑龍關鎮屯里村口時發生翻車事故,致使屯里村電線、電桿、路沿、村莊標志燈財產損壞,事故車輛嚴重受損。事故發生后,駕駛員崔少鵬報華宇公司并通知某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定損,經與屯里村委協商賠償屯里村委會財產損失29800元,事故車輛拖送至蒲縣宇佳瑞汽修理廠進行維修,經臨汾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該車輛損失修復費用為130420元,車輛施救費為8500元。另查明,本案所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某保險公司對該車輛所投保險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無異議,但對賠償數額持有異議。某保險公司以華宇公司單方委托鑒定車輛損失為由雖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未能如期繳納鑒定費用,視為放棄重新鑒定。
原審法院認為:華宇公司車輛在某保險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2014年6月29日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并繳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向華宇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均自覺履行保險合同。華宇公司車輛在投保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屯里村委會財產受損,依照保險法及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華宇公司已支付屯里村委財產損失29800元,雖該損失費無正式票據,但確已實際發生,原審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認定為14800元。華宇公司在投保交強險限額內某保險公司應付財產損害2000元,華宇公司已支付的車輛維修費130420元及施救費85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保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華宇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所受損失153720元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車輛損失及實際車輛損失不符且由單方委托,在庭審后申請重新鑒定,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逾期未繳納鑒定費為由于2013年12月3日退回鑒定申請,視為放棄自己的權利。另外,某保險公司稱華宇公司車輛已使用5年,應計算折舊費,而本案中華宇公司主張的是車輛損壞修理費,而不是車輛全部損壞后的新車購置費,故某保險公司的辯駁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賠償原告蒲縣華宇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等費用15372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47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承擔180元,被告承擔1654元。
上訴人訴稱
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上訴人認為本案所涉車輛使用年限已超過5年,據保險條款約定車輛折舊已超過50%,同時鑒定結論系由華宇公司單方委托所作,故對此鑒定結論意見不予認可,現申請重新鑒定。另外,原審法院對于屯田村委的財產損失、施救費、車輛損失費的數額均認定過高。被上訴人華宇公司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華宇公司車輛損失等費用153720元的依據是否充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所涉車輛使用年限已超過5年,據保險條款約定車輛折舊已超過50%,同時鑒定結論由華宇公司單方委托所作,故對此鑒定結論意見不予認可,現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對于屯田村委的財產損失、施救費、車輛損失費的數額均認定過高。本院認為關于車輛損失130420元,是經臨汾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的事故車輛修理費用,上訴人對此雖有異議,但在原審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后又不按期交納相關費用,導致重新鑒定無法進行,故原審法院以臨汾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的結論認定車輛損失費認定并無不當。關于賠償屯里村委會的財產損失,華宇公司已賠償29800元,原審法院酌情認定上訴人承擔14800元是合理的,關于施救費8500元,上訴人認為過高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212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林蓉
審判員郭芝榮
審判員吳東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張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