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營口市瑞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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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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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營民三終字第0062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營口市站前區。
負責人李奇,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美彤,遼寧昌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營口市瑞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營口市西市區。
法定代表人鄭安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振凡,營口市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法院(2015)營站民二初字第001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孟美彤,被上訴人營口市瑞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振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道理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保險內容有:貨物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駕駛員,押運人員責任保險等。保險期限為一年,即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止;二零一一年二月十日原告的遼HXXX78解放半掛車和遼HXXX0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并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期限為一年,即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止。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二十二時四十分,原告司機趙家順駕駛遼HXXX7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號:遼HXXX0掛)行駛至新賓縣(木通線16公里加500米)公路處,在超車時與相對方向許云峰駕駛的遼DXXX9警轎車相撞,相撞后遼HXXX78重型半掛牽引車駛入道下,車上燃料油泄漏,流入農田,此事故造成許云峰,遼HXXX7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乘車人呂洪印,趙連賢,趙家順受傷,農田污染,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撫順市新賓縣大隊作出(撫公交認字《2011》第000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遼HXXX78司機趙家順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許云峰,呂洪印,趙連賢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立即向當地交警和保險公司報警和報案,原告的車輛損失經撫順交警支隊委托,新賓滿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1年8月9日作出《撫順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車輛的損失金額為111400元。被告對此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數額有異議認為高,被告公司定損金額,主車定損金額59254元,殘值作價1400元,扣除殘值是57854元。掛車定損金額39210元,扣除殘值2500元,實際車損是36710元。車損合計是95964元,但是被告的定損確認書即未送達給原告,也未申請重新評估鑒定。保險公司2014年4月23日出具的保險查勘記錄,。證明保險車輛在2011年8月6日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貨物損失、路政損失、稻田損失。另查:原告清污費62930元,但是保險約定除污費每次事故限額6萬元,每次事故免賠額500元,路政損失6575元,施救費6700元,運輸原料油貨物損失144420元,但是保險約定每次事故責任限額10萬元,每次事故免賠額500元。稻田損失賠償12500元。原告對趙家順人身損害賠償21225元,對趙連賢賠償2251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合同期限內原告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依據合同的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原告的車輛損失經撫順交警支隊委托,新賓滿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1年8月9日作出《撫順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車輛的損失金額為111400元。被告對此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數額有異議認為高,被告公司定損金額,主車定損金額59254元,殘值作價1400元,扣除殘值是57854元。掛車定損金額39210元,扣除殘值2500元,實際車損是36710元。車損合計是95964元,但是被告的定損確認書即未送達給原告,也未申請重新評估鑒定,故本院對新賓滿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1年8月9日作出《撫順市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車輛的損失金額為111400元予以認定。被告要求扣除強制險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11000元,本案即無死亡,也無傷殘等級方面的賠償,所以被告要求對傷者每人扣除11000元,此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保險公司2014年4月23日出具的保險查勘記錄。證明保險車輛在2011年8月6日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貨物損失、路政損失、稻田損失,因此被告稱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賠償清污費62930元過商,因保險約定除污費每次事故限額6萬元,每次事故免賠額500元,應賠償59500元,路政損失6575元,施救費6700元,運輸原料油貨物損失144420元,但是保險約定每次事故責任限額10萬元,每次事故免賠額500元,故應賠償貨物損失99500元。稻田損失賠償12500元。原告對趙家順人身損害賠償21225元,對趙連賢賠償22515元,應扣除強制險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故應賠償4274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營口市瑞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理賠款合計人民幣339215元。(其中包括車損111400元+評估費300+除污費59500元+路政損失6575元+施救費6700元+貨物損失99500元+稻田損失12500元+醫療費42740元);二,上述款項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若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執行。案件受理費6576元由原告188承擔,被告承擔6388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車上人員責任險部分、車輛損失險部分判令上訴人公司多承擔的11000元與15436元,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一、一審法院只認定了醫療費的強制無責限額,沒有認定殘亡和財產無責限額是錯誤的;二、被上訴人車輛已經上訴人公司定損,不應依據鑒定結論,應依據上訴人公司定損金額賠付。
被上訴人營口市瑞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二審維持原判。主要理由一、關于殘亡扣值問題,原審認定是正確的;二、車輛損失評估是交通隊處理交通事故時在當地做的評估,是公正的。
經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營口市瑞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應予確認。保險事故發生后,上訴人應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在保險合同期限內,被上訴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上訴人應在約定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的各項損失。關于上訴人提出原審法院只認定了醫療費的強制無責限額,沒有認定殘亡和財產無責限額是錯誤的上訴理由,因本次事故中,并未發生死亡,也未出現傷殘等級方面的賠償項目,故不存在殘亡限額以及該限額項下的各類賠付內容,上訴人請求扣除殘亡和財產無責限額,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車輛已經上訴人公司定損,不應依據鑒定結論,應依據上訴人公司定損金額賠付問題,因交通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在定損過程中與被上訴人對損失賠償額度發生爭議,交警部門及時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部門,進行評估鑒定,該鑒定過程及結論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因此,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佐證,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0.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于永威
審判員于立民
代理審判員段建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