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紀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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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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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營民三終字第0075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營口市。
法定代表人郭軍,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孟美彤,遼寧昌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紀XX,男,漢族,個體,住大石橋市。
委托代理人韓麗麗,大石橋市司法局溝沿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01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孟美彤,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韓麗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2時50分,原告紀XX駕駛其所有的凱宴牌遼HXXX89號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大石橋市紅旗東路橋北側(cè)路段時未保持安全距離與同方向前方張萬峰駕駛遼HXXX0D機動車相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大石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紀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張萬峰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紀XX將肇事車輛托運至大石橋市天乙汽車維修中心進行維修,花銷施救費用1,600.00元。
另查,2014年8月6日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凱宴牌遼HXXX89號小型越野客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限額為1,993,000.00元。保險期限為1年,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再查,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依據(jù)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營口財務(wù)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5年1月8日本院以傳票形式通知原、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到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shù)處選擇評估鑒定機構(gòu)。營口財務(wù)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營價評字(2015)第7020號關(guān)于車輛維修費的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原告紀XX所有的凱宴牌遼HXXX89號小型越野客車維修費評估金額為1,744,641.00元。同時約定當事人如對評估結(jié)論有異議,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nèi)提出書面申請。并于2015年5月6日向原、被告送達價格評估報告書,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庭審期間向本院提出異議,5月18日書面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紀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合同期限內(nèi),原告所投保的凱宴牌遼HXXX89號小型越野客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被告應(yīng)在原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1,993,000.00元范圍內(nèi)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賠償。被告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認為該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實不全面,事故發(fā)生后紀XX逃離現(xiàn)場,并于案發(fā)后的11月19日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因此存在逃逸情節(jié),而該事故認定書沒有闡述,并且事故認定書當中調(diào)解的結(jié)果是兩車的損壞均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但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并沒有將車輛的損失情況上報保險公司,由我公司定損,因此對原告的損失,應(yīng)當以保險公司的審核為準。但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逃逸情節(jié)。被告認為車的損壞應(yīng)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但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并沒有將車輛的損失情況上報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車輛的定損應(yīng)進行現(xiàn)場勘查,并不是以車主上報損失為準,被告并未向原告及本院提出定損的要求,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本院對肇事車輛的維修價格進行司法認定,本院依法委托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選擇鑒定評估機構(gòu),并于2015年1月8日本院以傳票形式通知原、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到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shù)處選擇評估鑒定機構(gòu),此次鑒定程序合法。被告所提出的異議及重新鑒定申請已超出規(guī)定的期限,本院不予支持。營口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所作出的營價評字(2015)第7020號價格評估報告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車輛損失經(jīng)營口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評估金額為1,744,641.00元。原告據(jù)此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744,641.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同時還應(yīng)一并賠償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產(chǎn)生的施救費1,600.00元。本院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紀XX保險合同款人民幣1,746,241.00元。限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付清。二、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0,510.00元,鑒定費39,000.00元,共計59,51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理由:被上訴人逃逸的事實未予認定;被上訴人未申請定損;鑒定報告違法,營口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重新鑒定申請未超過時限;鑒定結(jié)果不代表該車的實際損失,被上訴人還應(yīng)提供修車發(fā)票。
被上訴人紀XX辯稱:本起事故不存在逃逸現(xiàn)象,有事故認定書予以證明;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未能及時定損,才訴至法院;鑒定報告合法有效,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鑒定報告有違法之處;至于修車發(fā)票可以與修理廠溝通,把欠的錢還了才能開發(fā)票。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紀XX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保險合同期限內(nèi),被上訴人所投保的凱宴牌遼HXXX89號小型越野客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上訴人應(yīng)在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1,993,000.00元范圍內(nèi)對被上訴人的車損進行賠償。上訴人稱被上訴人逃逸的事實未予認定,但其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認為車損應(yīng)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沒有將車損情況上報保險公司。本院認為,保險公司對車輛的定損應(yīng)進行現(xiàn)場勘查,并不是以車主上報損失為準,上訴人并未向被上訴人及法院提出定損的要求。案件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申請法院對肇事車輛的維修價格進行司法認定,于2015年1月8日通知雙方于2015年1月13日到本院技術(shù)處選擇評估鑒定機構(gòu),此次鑒定程序合法。同時約定當事人如對評估結(jié)論有異議,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nèi)提出書面申請。于2015年5月6日向雙方送達價格評估報告書,上訴人于2015年5月13日庭審期間提出異議,5月18日書面申請重新鑒定。故上訴人所提出的異議及重新鑒定申請已超出規(guī)定的期限,本院不予支持。營口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所作出的營價評字(2015)第7020號價格評估報告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訴人的車損經(jīng)營口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評估金額為1,744,641.00元。被上訴人據(jù)此要求上訴人賠償車損1,744,641.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同時還應(yīng)一并賠償被上訴人因此次交通事故所產(chǎn)生的施救費1,600.00元。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51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于永威
審判員周啟義
代理審判員段建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陸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