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營口寶源物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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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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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營民三終字第0060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營口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孫夏方,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孟美彤,遼寧昌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廉夢楠,遼寧昌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營口寶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營口市鲅魚圈區(qū)。
法定代表人歐希濤,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鈞,營口開發(fā)區(qū)望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2015)鲅民二初字第000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美彤、廉夢楠、被上訴人營口寶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凡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是:2014年3月12日1時30分,由駕駛員郭義駕駛的登記在原告名下的遼HXXX38-遼HXXX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1京哈高速公路由長春至哈爾濱方向行駛至1145公里+676米處,由于冰雪路面未保證安全駕駛且制動系統(tǒng)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致使車輛與道路右側護板相撞后駛入右側溝中發(fā)生側翻,造成駕駛員郭義當場死亡,乘車人張玉君受傷入院治療,車輛、運輸?shù)呢浳锛暗缆吩O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黑龍江省公安廳交通總隊高速交警支隊哈雙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義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玉君無責任。另查明:原告將肇事車輛遼HXXX38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還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258840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1座10萬元,乘客2座每座10萬元)及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為2013年6月22日0時至2014年6月21日24時止。原告將肇事車輛遼HXXX0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78120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000元)及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為2013年12月22日0時至2014年12月21日24時止。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遼HXXX38-遼HXXX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受損,經(jīng)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遼HXXX38-遼HXXX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177973.24元(其中遼HXXX38牽引車在扣除殘值后損失金額為134999.18元,遼HXXX0掛半掛車在扣除殘值后損失金額為42974.06元)。運輸?shù)呢浳铮ň埘デ衅┙?jīng)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損失金額為278520元。原告已對貨主李玉石賠償完畢。乘車人張玉君于2014年3月12日入住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yī)院治療,同年3月31日出院,住院19天,經(jīng)診斷為胸椎壓縮性骨折,需臥床休息8個月,支付醫(yī)療費12710.37元。原告與張玉君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張玉君醫(yī)療費12710.37元、誤工費15000元、護理費19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為遼HXXX38-遼HXXX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相關保險,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因而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告投保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運輸?shù)呢浳镆约俺塑嚾耸軅桓鎽斮r付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主張的車損金額應當依據(jù)司法鑒定認定的損失數(shù)額為準,超出部分,因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對于貨物損失,亦應該按照司法鑒定認定的損失數(shù)額為準,但不應超出保險限額。對于原告主張賠償司、乘人員損失的請求,因原告對司機郭義尚未賠償,對此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乘車人張玉君已經(jīng)賠償完畢,且賠償數(shù)額中醫(yī)療費、誤工費數(shù)額合理,護理費按1821.72元計算(95.88元/天×19天=1821.72元),對此請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綜上,原告請求中合理部分,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的原告的車輛的制動系統(tǒng)存在不符合標準、屬于不合格車輛、不同意賠償?shù)拇疝q意見,因被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制動系統(tǒng)存在不符合標準屬于被告免責的情形,且即使存在該約定,被告對此沒有做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故被告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對于被告的司法鑒定不符合程序,原告應當重新鑒定的意見,經(jīng)本院審查,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又不存在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情況,故對鑒定結論本院予以采信,對其答辯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賠付原告營口寶源物流有限公司各項損失257505.33元(車輛損失177973.24元、貨物損失50000元、乘車人張玉君損失29532.0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營口寶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626元,由被告負擔4550元,原告負擔4076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是:被上訴人提供的兩份鑒定報告缺乏依據(jù),只有結論性的描述,沒有具體的分析過程。被上訴人的鑒定系訴前委托,剝奪了上訴人參與的權利,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超出了舉證期限。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以事故車輛折舊率1.1%計算,上訴人應賠償金額主車為62380.44元,掛車為18826.92元。
被上訴人營口寶源物流有限公司答辯稱:答辯人在原審提交的兩份鑒定報告,均系黑龍江省哈雙交通警察大隊委托鑒定,其真實性合法性不存在任何瑕疵,而且原審法院已經(jīng)給了上訴人充分的時間對鑒定書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雙方在原審的質(zhì)證,是在上訴人有充分時間對證據(jù)材料進行審查后進行的,原審上訴人并未向法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其對鑒定書不真實的觀點亦沒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原審法院依據(jù)鑒定結論作出的判決正確合法。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營口寶源物流有限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被上訴人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的貨物損失和車輛損失均有黑龍江省交警總隊高路支隊哈雙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黑龍江省大華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鑒定報告書為證,上訴人雖對兩份鑒定報告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的證據(jù)。上訴人認為車損部分應按保險條款約定的折舊率計算,但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向被上訴人交付了該保險條款并就保險條款內(nèi)容向被上訴人進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對于貨物損失,上訴人雖有異議,但未在合理期間內(nèi)對被上訴人的損失進行定損。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瑩
代理審判員朱丹
代理審判員楊名環(huán)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夏銘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