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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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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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終字第0051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區-7。
法定代表人原廷會,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耀秀,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梁蕓,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
委托代理人黃猛,性別,西安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
委托代理人陳歌,西安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閻良區人民法院(2015)閻民初字第009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劉耀秀、梁蕓,被上訴人吳XX委托代理人黃猛、陳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原審中吳XX訴稱,2015年2月23日18時30分許,其駕駛車牌號為陜A×××××號小型轎車,沿西咸二級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車輛發生側滑撞倒路南行道樹,致車輛、行道樹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西安市閻良區價格認證中心對于陜A×××××號小型轎車維修費評估為55912元,該費用全部由其墊付。陜A×××××小轎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閻良支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及交強險,但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對于車輛維修費的理賠金額估價過低,雙方無法就理賠達成一致,故請求依法判決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支付吳XX陜A×××××號車輛維修費55912元、施救費1200元,合計57112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陜A×××××號小型轎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閻良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險,被保險人為吳XX,保險期間自2015年2月19日零時起至2016年2月18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2月23日18時30分許,吳XX駕駛該車沿西咸二級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車輛發生側滑撞倒路南行道樹,致車輛、行道樹受損。經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西安市閻良區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車評估維修費為55912元。吳XX已按照該評估價格實際向修理廠支付維修費55912元、施救費1165元。吳XX自行負擔了該費用后要求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閻良支公司理賠,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閻良支公司未予理賠
原審法院認為,對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本案中,陜A×××××號小型轎車在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吳XX為被保險人。2015年2月23日18時30分,吳XX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在保險期間內,且符合保險理賠條件,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承擔向原告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西安市閻良區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車評估維修費為55912元、施救費1165元,該費用吳XX已墊付。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雖對此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故對吳XX訴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應向吳XX賠償陜A×××××號小型轎車維修費55912元、施救費1165元,合計57077元。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吳XX維修費55912元、施救費1165元,共計57077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有違保險合同約定,應予改判。理由如下:保險合同約定,其對因吳XX的原因導致車輛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責任。吳XX沒有提供維修清單,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吳XX單方委托鑒定,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請求改判其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吳XX44729.6元。
吳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西安市閻良區價格認證中心做出的鑒定結論書是向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出具的。
本案爭議焦點為,西安市閻良區價格認證中心對車輛做出的評估維修費為55912元、施救費1165元的鑒定結論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稱吳XX單方委托鑒定,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根據查明的事實,西安市閻良區價格認證中心做出的鑒定結論書是向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出具的,故可以認定鑒定是由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委托的,而不是吳XX單方委托鑒定的。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還稱,保險合同約定,其對因吳XX的原因導致車輛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責任。但車輛損失的鑒定結論明確,吳XX是否提供維修清單,并不影響對車輛損失的認定。綜上,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9元由上訴人平安財險陜西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段紅軍
審判員岳新文
審判員張如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