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XX、狄XX與王X、某保險公司車輛修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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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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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233號 修理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 2016-09-07
原告:邱XX,女,漢族,浙江省溫嶺市人。
原告:狄XX,男,漢族,浙江省溫嶺市人。
被告:王X,女,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化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系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險甘肅分公司張掖中心支公司客服理賠部車意綜合作業組員工。
原告邱XX、狄XX與被告王X、某保險公司車輛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XX、狄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邱XX、狄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付原告車輛修理費29596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21時許,被告王X駕駛甘G-G***5號小型汽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甘州區寧和園小區菜市場什字口處左轉彎時與原告邱XX所屬的由原告狄XX駕駛的浙J****S號小轎車相撞肇事,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后,甘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0011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狄XX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駕駛的甘G-G***5號小型汽車承保的某保險公司和原告狄XX駕駛的浙J****S號小轎車承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對事故車輛分別進行了定損,原告狄XX駕駛的浙J****S號小轎車修理費為41424元。經協商,由被告王X駕駛的甘G-G***5號小型汽車承保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70%,即27596.80元,合計29596.80元。但事后被告未履行賠付義務,故依法訴訟。
被告王X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2015年6月23日,我公司已將賠款29596.80元支付被保險人岳霖。因我公司已履行保險義務,故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再承擔賠付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30日21時許,被告王X駕駛甘G-G***5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甘州區寧和園小區菜市場什字口處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原告狄XX駕駛原告邱XX所屬的浙J****S號小型客車相撞肇事,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甘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0011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狄XX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王X駕駛的甘G-G***5號小型轎車承保的某保險公司和原告狄XX駕駛的浙J****S號小型客車承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對事故車輛分別進行了定損,原告狄XX駕駛的浙J****S號小型客車修理費定損為41424.02元。原、被告雙方對交通事故車輛賠償事項經協商,由被告王X駕駛的甘G-G***5號小型轎車承保的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原告狄XX駕駛的浙J****S號小型客車車輛損失29596.80元。2015年5月23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向甘G-G***5號車輛被保險人岳霖賠款27596.80元。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狄XX駕駛的浙J****S號小型客車與被告王X駕駛的甘G-G***5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由甘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0011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狄XX負事故次要責任。對此事故的發生雙方均無異議。后雙方對駕駛車輛的損失賠償問題,經雙方對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報案受理后,保險公司對各自保險車輛作出不同程度的定損,后經原、被告雙方協商,由甘G-G***5號小型轎車承保的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浙J****S號小型客車車輛損失29596.80元,對此,原、被告均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將浙J****S號小型客車車輛損失29596.80元賠付甘G-G***5號小型轎車被保險人岳霖,原告要求被告賠付車輛損失29596.80元有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該法律規定已明確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將浙J****S號小型客車車輛損失29596.80元直接給付原告,而給付甘G-G***5號小型轎車的被保險人岳霖,其給付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應繼續承擔賠付浙J****S號小型客車車輛損失責任。被告王X系甘G-G***5號小型轎車的事故駕駛員,原告車輛事故的損失,已有原、被告雙方明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故被告王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付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邱XX、狄XX浙J****S號小型客車車輛損失29596.8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
二、被告王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0元,公告費400元,合計940元,由原告邱XX、狄XX負擔4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陸 軍
代理審判員 趙重陽
代理審判員 李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禪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