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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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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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三終字第0077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
負責人:王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連XX,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現住山東省莘縣。
委托代理人:蔣XX,邯鄲市長通汽車運銷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2015)復民初字第007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11月1日,冀D×××××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冀DXXX6掛車投保了5萬元的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3日。2014年4月11日3時許,王XX雇傭的司機楚玉貴駕駛冀D×××××號半掛牽引車、冀DXXX6掛號半掛車與丁毅雇傭的司機朱世東駕駛的魯L×××××號牌轎車在S335省道陳疃水泥廠路段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魯L×××××號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山東省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東港大隊認定,楚玉貴事故的主要責任,朱世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14年4月15日,山東省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東港大隊委托日照昊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L×××××號轎車的損失進行鑒定。2014年4月17日,該公司作出HD(pg)201400031號結論書,結論為:魯L×××××號寶馬745Li小型轎車的損失價格為16萬元。2014年5月4日,魯L×××××號轎車所有人丁毅向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邯鄲市長通汽車運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通汽運公司)、某保險公司、楚玉貴、王XX賠償其車輛損失,經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審理,該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了(2014)東民一初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丁毅2000元,判決王XX賠償丁毅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116838.40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王XX負擔2065元。王XX共計負擔118903.40元,已向丁毅履行了上述判決書確定的義務。2015年4月14日,長通汽運公司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王XX系冀D×××××號半掛牽引車、冀DXXX6掛號半掛車實際車主。2014年4月11日,冀D×××××號、冀DXXX6掛號車發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是由實際車主王XX承擔的,我公司將該車的保險合同索賠權益全部轉讓給實際車主王XX,由實際車主王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我公司不再請求賠償?!?br>現王XX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某保險公司向王XX支付保險賠償金118903.4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王XX自愿放棄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車損鑒定中重復計算的5230元的70%及3661元,遂變更其訴訟請求第1項為:某保險公司向王XX支付保險賠償金115242.40元。
原審認為:冀D×××××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冀DXXX6掛車投保了5萬元的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該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向王XX理賠。經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14)東民一初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XX賠償丁毅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116838.40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王XX負擔2065元。王XX共計負擔118903.40元?,F王XX已向丁毅履行了上述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王XX?,F王XX自愿放棄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車損鑒定中重復計算的5230元的70%即3661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準許。王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金115242.4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王XX的損失明細與車輛鑒定報告照片不相符合,并且有重復計算的情況,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重新鑒定,因其未提交該鑒定不合法的相關證據,且王XX已經自愿放棄了車損鑒定中重復計算的情況,該支公司要求重復鑒定的辯解,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其不應承擔鑒定費、拆檢費、訴訟費等費用,因該費用是王XX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及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予支付,該支公司該辯解,不予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XX115242.4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0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審開庭時王XX提供的相關鑒定報告屬于單方委托,且王XX的損失經某保險公司質證和實際損失相差比較大,且有擴大損失的情況,對損失情況及鑒定程序不予認可,剝奪了該支公司參與鑒定的權利,申請重新鑒定;另依據保險合同規定不應承擔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原審判決中讓某保險公司多承擔的65032元,并由王X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王XX口頭答辯稱:關于鑒定報告,系交警部門事故科委托且程序合法,應予認定;關于鑒定費、訴訟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為查明事故性質和損失所產生的必要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及被上訴人王XX的答辯意見,雙方主要爭議以下焦點問題:
一、關于鑒定報告應否采納的問題
日照昊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系日照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東港事故處理科委托鑒定,并非王XX個人委托鑒定,在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14)東民一初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中已被該法院認定,在該案中某保險公司作為被告之一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在本案中該支公司提出的王XX的車輛損失明細與鑒定報告照片不相符合且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原審已予以解決,其又提供不出該鑒定報告不予采納的反駁證據,故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鑒定費、訴訟費等費用應否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問題
雖然某保險公司稱按商業保險條款約定不負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但鑒定費系為處理交通事故確定車輛最終損失數額所需的必要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钡囊幎?,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該筆費用;訴訟費系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交納的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該筆費用。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羅 琪
審 判 員 田熠中
代理審判員 孫 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