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安吉遞鋪晨通汽車修XX修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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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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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終1012號 修理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8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經濟開發區、156、158號,組織機構代碼66712913-6。
負責人:沈XX。
委托代理人:邢XX,浙江南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吉遞鋪晨通汽車修XX。住所地安吉縣遞鋪街道范潭工業園區,社會統一信用代碼33052360207XXXX。
經營者:傅小娥,男,漢族,住安吉縣。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安吉遞鋪晨通汽車修XX(以下簡稱晨通汽修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12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6年8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晨通汽修廠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因本案案情復雜,經本院院長批準后延長三個月審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晨通汽修廠支付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22425元及利息(利息損失自2015年12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判令晨通汽修廠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安吉縣人民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交強險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被保險人交通事故中是否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商業三者險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交強險墊付款122000元,該122000元交強險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宜根據過錯責任,故晨通汽修廠應當合計支付某保險公司122425元。
晨通汽修廠未到庭也未答辯。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晨通汽修廠賠償支付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22425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12月1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案件訴訟費由晨通汽修廠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晨通汽修廠為浙E×××××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相關責任險,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雙方約定的保險期限自2014年9月3日14時起至2015年9月3日4時止。張付晨系晨通汽修廠雇員。2015年1月11日14時45分,張付晨駕駛的浙E×××××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與案外人方震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該起事故造成案外人方震受傷、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安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付晨準駕車型不符、行經路口未減速慢行確保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方震行經路口未注意觀察確保安全負事故次要責任。2015年10月28日,案外人方震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2015)湖安遞民初字第5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案外人方震各項損失合計122000元;二、晨通汽修廠賠償案外人方震各項損失合計69916元;受理費69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25元,晨通汽修廠負擔270元。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一審法院繳存了案件款122000元及受理費425元。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情況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后,保險公司有權依據該條款第二款的規定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保險人行使追償權的請求權基礎為案外人方震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非基于保險合同,故本案案由應為追償權糾紛。該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為張付晨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某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張付晨為該次交通事故的侵權人之一。基于張付晨為晨通汽修廠的雇員,且該次事故發生于張付晨執行工作任務期間,晨通汽修廠作為用人單位應對張付晨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某保險公司向晨通汽修廠追償損失的訴請成立。然,人身損害賠償系以過錯為基本的歸責原則,保險人的追償范圍應與侵權人在事故中的過錯責任相當。張付晨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案外人方震駕駛電動自行車行經路口未注意觀察確保安全系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即案外人方震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一審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酌情認定張付晨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可就交強險賠償金額122000元的80%向晨通汽修廠追償,即97600元。至于訴訟費,基于交強險的公益性及強制性等特點,晨通汽修廠不予理賠自身存在過錯,對因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即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其余部分的訴請不予支持。另某保險公司要求晨通汽修廠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損失,該利息損失可視為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一審法院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晨通汽修廠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墊付款97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六個月以內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隨本清)。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75元(已減半,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75元,晨通汽修廠負擔1100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對一審審理查明事實予以確認,二審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能否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向晨通汽修廠全額追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依照上述規定,在駕駛人存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交強險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承擔搶救費用的墊付責任。此種情形下,侵權人雖投保了交強險,但因侵權人的重大過錯導致受害人喪失交強險賠付利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應由侵權人全部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強險設立的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并擴大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但這一規定是基于交強險的保障功能,是為充分保障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的權益而設定,為了降低道德風險,法律同時賦予保險公司在侵權人存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享有追償權。在侵權人存在重大過錯的情形下,侵權人應對其違法駕駛行為承擔終局責任。即使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擴大,也不據此減免侵權人因其重大過錯所導致的承擔全部法律后果的責任,故保險公司對于其賠付的款項,不應區分侵權人的過錯比例,可全額向侵權人追償。本案中,晨通汽修廠駕駛員張付晨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造成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依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2015)湖安遞民初字第571號民事判決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了122000元,故某保險公司可就此122000元全額向晨通汽修廠進行追償。一審根據張付晨的過錯程度判決某保險公司只可就墊付款的80%向晨通汽修廠追償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至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2015)湖安遞民初字第571號民事判決的訴訟費用,因該部分費用系因某保險公司未予理賠所致,其主張該部分費用于法無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1265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安吉遞鋪晨通汽車修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2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隨本清)。
三、駁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750元,減半收取13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元,安吉遞鋪晨通汽車修XX負擔137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元,安吉遞鋪晨通汽車修XX負擔274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瑞芳
代理審判員 阮夢凡
代理審判員 鄭 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盛同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