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XX與羅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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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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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51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赤水市人民法院 2016-07-18
原告明XX,男,漢族,務農,住赤水市。公民身份號碼:522***************。
被告羅XX,男,漢族,務農,住赤水市。公民身份號碼:522***************。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趙遠國,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錦,公司員工。
原告明XX訴被告羅XX、機動車交通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明XX、被告羅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錦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明XX訴稱:2015年8月7日,原告駕駛貴A*****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赤土線某某鎮衛生院路段掉頭時,與被告羅XX駕駛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和行人王業貴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赤水市公安交警大隊認定,本次事故原告明XX負全部責任,被告羅XX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被告羅XX駕駛的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承保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而產生拖車費、停車費、車輛檢測費、罰款、墊付醫療費共計2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羅XX辯稱:我系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主,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至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賠償原告損失與我無關。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屬實,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此次事故原告負全部責任,故拖車費、停車費、罰款、醫藥費應由原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7日17時5分許,原告明XX持檔案編號:500304575314號“D”類駕駛證駕駛貴A*****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赤土線某某鎮衛生院路段掉頭時,與被告羅XX持檔案編號:520*********號“D”類駕駛證駕駛的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兩車發生碰撞后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倒地過程中導致路邊行人王業貴摔倒,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行人王業貴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認定,事故由原告明XX負全部責任,被告羅XX、行人王業貴無責任。事故發生當日,原告明XX所有的貴A*****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被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扣留,產生施救費800元,停車費200元。2015年9月1日,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瀘州科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貴A*****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的轉向、制動系統進行檢驗,產生車輛檢測費400元。以上施救費800元、停車費200元、車輛檢測費400元均由原告明XX支付。2015年8月11日,原告明XX向王業貴墊付醫療費500元。2015年9月30日,原告明XX因此次交通事故被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00元。
另查明,被告羅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產生的損失,已經本院(2016)黔0381民初9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明XX直接賠付給羅XX。被告羅XX所駕駛的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其所有權人是被告羅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貴A*****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的本次交通事故,系在被告某保險公司交強險的承保期間內發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營業執照、本院(2016)黔0381民初940號民事判決書;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王業貴簽字的協議、赤水市人民醫院醫療費票據;收據、施救費發票、停車費發票、車輛檢測費票據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明XX具體損失如何確定;二、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關于原告明XX具體損失如何確定的問題。
車輛施救費800元、停車費200元、車輛檢測費400元,確系原告明XX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直接財產損失,本院予以確認;罰款100元,系原告明XX因其違法行為而被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由其自行承擔;墊付行人王業貴的醫療費5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明XX的損失共計1900元。
二、關于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原告明XX產生以上財產損失乃其駕駛的貴A*****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被告羅XX駕駛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所致,因事故車輛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第三責任強制保險,且在保險期限內;且原告明XX的損失未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明XX損失共計1900元。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明XX1900元。
二、駁回原告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已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 馬冰
審判員 馬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 汪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