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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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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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終字第089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負責人張麗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詩瑤,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倪XX。
委托代理人何景東,天津津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9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倪XX為自有的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和車損險,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其中,三者險和車損險的保險金額分別為200000元和225800元。倪XX亦投保了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險。
2014年10月2日6時48分,倪XX之女倪花卉駕駛保險車輛沿津薊高速自南向北行駛至上行32公里處時,未確保行車安全,保險車輛前部撞到前方已發生事故的、由倪XX駕駛的事故奧迪轎車的尾部,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隊津薊大隊調查認定:倪XX之女倪花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保險車輛、事故奧迪轎車的損失均經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定損。該機構認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為90330元,事故奧迪轎車尾部的損失為58500元。倪XX另支付保險車輛的施救費1500元(事故現場拖運至事故停車場的費用)、拆解費9000元、鑒定費4500元和二次拖車費1200元(事故停車場拖運至拆解廠的費用),事故奧迪轎車的拆解費5850元、鑒定費2920元和二次拖車費1200元(事故停車場拖運至拆解廠的費用)。2014年10月25日,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倪花卉賠償了倪XX駕駛的車輛損失58500元。
就保險車輛和事故奧迪轎車的拆解費和維修費,倪XX提供了天津市駿馬永盛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受損的保險車輛和事故奧迪轎車拆解費發票,天津森之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險車輛的維修費發票。倪XX支付了維修費90330元。
原審庭審中,倪XX陳述:保險車輛在事故后,被拖運至天津市駿馬永盛汽車修理有限公司進行拆解,并在該公司修理完畢,其已經從天津市駿馬永盛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將保險車輛提走。
原審法院另查明,倪XX投保的車損險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三者險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倪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發生碰撞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范圍,某保險公司應嚴格依照合同履行賠償義務。
關于保險車輛實際損失的問題。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作為價格鑒定的專業機構,其受交警部門委托,對保險車輛出具的鑒定報告合法、客觀、有效,原審法院對鑒定結論予以采納,并據此確認保險車輛的車損為9033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車損過高,申請重新鑒定,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鑒定結論有失客觀公正性,原審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單方定損報告,缺乏客觀性,原審法院亦不予采納。保險車輛的鑒定費4500元,為查明和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之費用,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保險車輛的拆解費,雖然倪XX提供了不同單位出具的拆解費發票,但倪XX亦明確陳述保險車輛拆解和維修均在天津市駿馬永盛汽車維修修理有限公司進行,參考《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定點拆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原審法院對拆解費不予支持。對于二次拖車費和施救費,均屬于車輛施救費用范圍,應以查明和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具有直接關聯性為必要性,參考《天津市道路救援拖運收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酌定總的施救費為1500元。倪XX主張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確認保險車輛的損失為:90330+4500+1500=96330元。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問題。交警部門作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其出具的涉案事故認定書,合法、客觀,原審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納,并據此確認倪花卉應承擔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車輛的損失與先前的事故具有一定的關聯性,理由不足,原審法院不予采信。保險車輛的損失96330元,扣除事故奧迪轎車的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后,不足部分96230元,在車損險賠償范圍和賠償限額內,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向倪XX賠償事故奧迪轎車損失的問題。根據三者險的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及其允許和合法駕駛人造成的第三者損失屬于賠償范圍;而且就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而言,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付的賠償責任,據此,倪XX和倪花卉均屬于被保險人范圍。其中,前者為具名的被保險人,明顯記載于保險單上;后者為附名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單上顯示出來,而是根據具體事故的責任人來明確。本案中,倪花卉應對事故奧迪轎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在賠償后,可以作為附名被保險人行使三者險保險金請求權。現倪花卉已經實際賠償,應由其提出三者險賠償,而倪XX作為實際受償人,并無主張三者險賠償的權利,不能請求三者險賠償。故倪XX的此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車損險范圍內賠償倪XX保險金96230元;(賠償款可直接匯入原審法院賬戶,匯款時注明案號及承辦人姓名。戶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天津市農商銀行寶坻中心支行;賬號:9052301010010000727636)。二、駁回倪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用1899元(此款倪XX已交納),由倪XX承擔899元,某保險公司承擔1000元(此款由某保險公司給付倪XX,給付時間同上)。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認為,倪XX的車輛損失鑒定未征得上訴人同意,系單方委托,顯失公允,應重新驗車鑒定,上訴人對車輛的定損金額為32030元。鑒定費等均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上訴人承擔。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只承擔車輛損失32030元。
被上訴人倪XX則同意原審法院判決,認為事故車輛由交警部門委托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結果合法有效,重新鑒定不符合程序。訴訟費等支出應由上訴人負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案經本院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責任認定和保險合同關系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上訴人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上訴人應依合同約定進行理賠。關于保險車輛的損失問題。保險車輛的損失鑒定系交警部門委托有價格鑒定資質的專業機構作出,鑒定意見合法、客觀,應予采信。上訴人認為事故車輛車損應重新鑒定,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鑒定存在應當重新作出的情形,故本院對其意見不予采信。鑒定費等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曉燕
代理審判員 康 艷
代理審判員 王 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