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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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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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二終字第032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8
上訴人(原審原告)池XX,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路娟,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區-2號。
負責人張立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樹清,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池XX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1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池XX的委托代理人路娟,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樹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為其所有的津M×××××號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64000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為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2014年9月10日10時,案外人陳海燕駕駛該車沿珠江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珠江道與學苑路交口時,遇張為民駕自行車沿學苑路由北向南行駛,陳海燕車前部撞在張為民車左側,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及張為民人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海燕負事故全部責任,張為民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對津M×××××號小型客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結論為13419.59元(不含工時費)。原告將津M×××××號小型客車送至天津市河北區馨銳鵬汽車維修中心進行修理,原告支出維修費98000元。原告訴至原審法院,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98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津M×××××號小型客車已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被告為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原告與被告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原審法院予以確認。上述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而產生的維修費用。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一節,原告在對車輛被損部位修理前應當會同被告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若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雙方亦可申請具有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車輛被損價格進行評估,現原告逕行對被損車輛進行了維修,其支出的車輛維修費不能證明是其投保車輛的實際損失,所以其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98000元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庭審當中,被告同意按其公司確定的投保車輛損失情況賠償原告15079.59元的抗辯理由成立,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判決:一、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池XX車輛損失15079.59元;二、駁回原告池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50元,由原告負擔1912元、被告負擔338元。
上訴人池XX不服原審法院判決,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出上訴,理由如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依法締結并成立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上訴人依法繳納了保險費用,對于保險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依法負有及時賠償的法律責任。本案中,上訴人投保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事故,對于相應的損失數額被上訴人已經出現了合同違約的法定事由,故對于上訴人的維修費用應予賠償。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未依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上訴人的損失及時定損,其行為將導致上訴人避免損失擴大義務加重。2、委托物價評估進行損失評估并非上訴人需要履行的法定義務;對于車輛損失進行物價評估,該評估從法律性質上為行政評估其只是車輛損失的評估而非實際維修費用,該評估并非法律強制要求必須履行的鑒定程序。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關于委托評估在一審時候已經提交相關材料,是否評估是上訴人的權利,某保險公司有核損的機構,已經通知上訴人,同意承擔上訴人的合理損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被上訴人雙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池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上述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上訴人、被上訴人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上訴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上訴人支付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而產生的維修費用。上訴人在對車輛被損部位修理前應當會同被上訴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若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雙方亦可申請具有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車輛被損價格進行評估,現上訴人逕行對被損車輛進行了維修,其支出的車輛維修費不能證明是其投保車輛的實際損失,所以其要求被上訴人賠償車輛維修費98000元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按被上訴人評估確定的投保車輛損失情況賠償上訴人15079.59元,并無不當,本院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73元,由上訴人池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蕾
審 判 員 從士康
代理審判員 沈劍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