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西新疆交通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烏民初字第31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2015-07-23
原告:德力西新疆交通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
法定代表人:馬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XX,新疆百豐天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
負責人:肖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XX,新疆旭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德力西新疆交通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力西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海濤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德力西公司委托代理人郭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德力西公司訴稱:2005年12月29日,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承保范圍:車輛損失險、第三人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并依合同約定交納了保險費用。
2006年9月17日北京時間2時40分,原告司機阿不都熱依木駕駛車牌號為新AXXX04的大型臥鋪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和庫高速公路314線444公里+700處,撞到同方向加馬力·阿不拉駕駛的新AXXX55號重型半掛車尾部。事故發生后,原告即報案,通知保險人。庫爾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新AXXX04的駕駛員阿不都熱依木負主要責任,加馬力·阿不拉負次要責任,主次責任通常按照7:3劃分,原告為此事故支付了車輛修理費和路損(施救費)共計73422.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是新AXXX04車輛損失的保險人,現原告已經在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支付了本應由被告承擔的費用。現原告與被告再三協商,但無果,原告為此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車輛財產損失費73422.3元(車輛損失98889元、路損6000元,共計104889×70%=73422.3元);二、被告承擔訴訟費、郵寄費、送達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只有出示《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事故事實,我方會在合理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書面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29日,原告德力西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承保范圍: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等,還簽訂了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不計免賠額特約條款。并依合同約定交納了保險費。保險人按照承保險種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2006年9月17日北京時間2時40分,原告德力西公司駕駛員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米提駕駛車牌號為新AXXX04的大型臥鋪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和庫高速公路314線444公里+700處時,與同方向加馬力·阿不拉駕駛的新AXXX55號重型半掛車尾部相撞。造成大客車上乘客受傷,新AXXX04大型臥鋪客車和新AXXX55號重型半掛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對保險車輛損失情況進行了確認,經定損復核確認價為94890元。庫爾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定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米提駕駛的車牌號為新AXXX04的大型臥鋪客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行駛,違反規定,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阿不都熱依木·阿不力米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加馬力·阿不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德力西新交公司為此事故支付了車輛修理費95889元、施救費3000元、公路賠償款6000元,共計104889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費用,但被告未予支付。原告為此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車輛財產損失費95889元、施救費3000元、路損費6000元,三項總和104889元的百分之七十,即73422.3元;二、被告承擔訴訟費、郵寄費、送達費。
原告德力西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保單號為PDXXX00565010200XXXXXX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一份,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一張,擬證明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2、庫爾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擬證明車輛相撞,新AXXX04客車負事故主要責任;3、新AXXX04客車的行駛證一份、從業資格證一份、駕駛證一份,擬證明車輛、駕駛人是合法的,符合理賠資格;4、被告某保險公司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車輛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證明車輛定損修理費用;5、公路賠償通知書、路政稽查收費計算單、收費票據,證明損壞公路向國家賠償6000元;6、烏魯木齊市沙區德平汽車修理廠發票一張,證明施救費3000元;7、增值稅發票十一張,證明車輛修理花銷9588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經過質證,對車輛保險單、事故認定書認可,同意按照事故比例70%賠償,對修理車輛費用真實性認可,認為費用有些高,對公路賠償6000元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暫時不認可,事故認定書上沒有寫明公路損失,認為施救費過高,不用拉到烏魯木齊修理。
本院認為,原告德力西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原告德力西公司作為投保人履行了向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和發生事故后報告保險事故等義務,作為保險人的被告某保險公司也應按約定履行其賠付義務,除非存在有拒賠的事實和理由。本案中,原告德力西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修理車輛發票、車輛施救費發票、公路賠償費發票等證據,證明其因車輛發生事故,實際支付了104889元的費用。對原告提出的“被告承擔郵寄費、送達費”的訴訟請求,因在保險合同中并未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現原告德力西公司提出“被告賠償104889元損失中百分之七十”的訴訟請求,該訴請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德力西新疆交通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賠償款73422.3元;
二、駁回原告德力西新疆交通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358.34元,減半收取679.17元,原告德力西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員宋海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