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郭XX、神府經濟開發區XX有限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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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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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終字第00977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喬某某,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
委托代理人劉某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乙。
法定代理人劉某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XX。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陜西秦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神府經濟開發區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丁,系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郭XX、神府經濟開發區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神木縣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2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10時許,高某甲駕駛的陜KXXXX1自卸貨車沿省道204線由東向西下坡行至103KM+300米處時,與郭XX駕駛的陜KXXXX2號出租車相撞。致乘坐該出租車的劉X甲、劉X乙及另外一名乘客受傷。后神木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2014)第47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高某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甲、劉X乙受傷后被送至神木縣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劉X甲為顏面部皮膚挫裂傷,多發性軟組織損傷。劉X乙診斷為右側坐骨支骨折,多發性軟組織損傷。劉X甲因傷住院8天,花費醫療費11023.71元。劉X乙因傷住院14天,共花費醫療費12725.05元。劉X乙出院后去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檢查治療,花費醫療費444.2元。后經神木縣公正司法鑒定中心于2015年3月5日作出陜公正司鑒(2015)臨鑒字第187號后續治療費鑒定意見書,鑒定劉X甲的后續治療費為9120元。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劉X甲、劉X乙提起訴訟,請求郭XX、XX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如下損失:1、劉X甲:醫療費11023.71元、護理費800元(8天X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8天X40元)、交通費1840元、住宿費500元、傷殘鑒定費900元,共計24503元;2、劉X乙:醫療費12725.05元、護理費10000元(100天X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14天X40元)、輪椅費782元、租房費1800元(600元X3個月)、交通費3000元、停學半年損失費5000元,共計33867.05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郭XX、XX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另查:肇事后,劉X甲、劉X乙之父劉某乙向高某甲借款1萬元,并向高某甲出具借據一支。又查:郭XX駕駛的陜陜KXXXX2號出租車登記車主為XX公司,實際經營者為郭XX。該車在保險公司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一份,每人限額為30萬元,投保座位數4人。保險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0時起至2015年5月18日24時止。
原審法院認為,劉X甲、劉X乙乘坐郭XX駕駛的陜KXXXX2號出租車,與郭XX之間運輸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運輸合同的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運送至目的地的合同義務,如違反該項義務,旅客有權依據運輸合同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郭XX作為承運人,應將劉X甲、劉X乙安全運送至目的地。而劉X甲、劉X乙在乘坐郭XX駕駛的出租車時受傷,陜KXXXX2號出租車作為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XX公司作為該出租車的掛靠單位、郭XX作為該出租車的實際經營者及該出租車的駕駛人,均應對劉X甲、劉X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陜KXXXX2號出租車登記車主為XX公司,XX公司作為投保人在保險公司為涉案出租車辦理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在保險期內,該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X甲、劉X乙人身損害,相對方車輛于事故發生后逃逸,雖然交警部門認定逃逸車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劉X甲、劉X乙作為乘員已與涉案出租車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XX公司已向保險公司為涉案出租車辦理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而根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之規定,人保財險神木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無責賠付,故應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劉X甲、劉X乙的損失,人保財險神木公司辯稱應由事故責任方賠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據此,XX公司、郭XX主張由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范圍內直接向劉X甲、劉X乙進行賠償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此次事故,給劉X甲造成的損失如下:1、醫療費:11023.71元。2、護理費:800元(8天X100元/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8天X30元/天),劉X甲請求按每天40元計算,超出法律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4、交通費:923元。5、后續治療費:9120元。6、鑒定費:900元。劉X甲以上合計23006.71元。劉X乙的損失如下:1、醫療費:12725.05元。2、護理費:1400元(14天X100元/天)。劉X乙請求按照100天計算無法律依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14天X30元/天),劉X乙請求按每天40元計算,超出法律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4、交通費:1000元。劉X乙請求交通費3000元,但并未提供相關票據,本院酌情考慮1000元。劉X乙以上損失合計15545.05元。劉X甲、劉X乙受傷后其父劉某乙向肇事責任者借醫療費10000元,并向對方出具10000元借據一支,XX公司辯稱本案應一并予以處理,本院審查認為借款事實基于交通事故產生,但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故本案不予理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1、由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劉X甲賠付23006.71元,向劉X乙賠付15545.05元。該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2、駁回劉X甲、劉X乙要求神府經濟開發區XX有限公司、郭XX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或駁回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已經查明肇事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對方高某甲駕駛的車輛承擔全部責任,故本次事故損失應由高某甲承擔,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列分擔責任。3、鑒定費屬于間接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4、對方車輛已經向被上訴人方支付了1萬元醫療費,該1萬元不能重復計算。
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的父親劉某乙向負全責的肇事車輛車主借款1萬元,但同時出具了借據。
被上訴人郭XX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郭XX的車輛在上訴人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責任保險,被保險人是神府經濟開發區XX有限公司,根據道路客運保險條款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旅客乘坐被保險人的客運車輛途中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由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郭XX僅僅是駕駛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XX公司未到庭,未陳述意見。
二審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的父親在肇事后收到高某甲支付的一萬元。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相同,故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上訴人人保財險神木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2、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的父親在肇事后所收高某甲的一萬元應否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被上訴人郭XX的車輛在上訴人公司處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且每人限額為30萬元,投保座位數4人,故在郭XX的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因郭XX的投保車輛在保險事故中無責任,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后,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二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之規定,向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車輛所有人高某甲進行追償。且因高某甲是事故責任的最終承擔者,而劉某乙作為被上訴人劉X乙的法定代理人已經從高某甲處收取了1萬元,故該1萬元應在劉X乙的賠償金額中予以扣除。鑒定費,是為了確定劉X甲的后續治療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應由保險人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神木縣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204號民事判決;
二、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劉X甲賠付23006.71元,向劉X乙賠付5545.05元。;
三、駁回劉X甲、劉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負擔1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37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0元,由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負擔19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56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柳 強
審 判 員 惠東東
代理審判員 魏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李 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