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責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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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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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終字第22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3
上訴人(原審原告)莫XX。
委托代理人鄧顯峰,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鳳)蓮。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彥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鮮正波,四川首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莫XX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閬中市法院(2014)閬民初字第3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李X蓮雇請莫XX駕駛其所有的川RXXXA5“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在四川省路橋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克拉瑪依至烏爾禾高速公路項目”工地上運送材料。2013年8月31日16時10分(北京時間),莫XX駕駛該車至奎阿高速108公里時,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開下路基,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李X蓮將莫XX送往克拉瑪依市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肱骨骨折(粉碎性伴橈神經損傷),住院23天,用去醫療費21,175.61元,建議陪護為一般陪護,時間從8月31日至9月22日。后莫XX回到原籍,在石棉縣中醫院門診治療,花費65.42元。2013年12月10日,雅安市雅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莫XX的傷殘等級作出鑒定意見,評定其所受損傷構成九級傷殘。本次鑒定,莫XX支付鑒定費700元。保險公司、李X蓮均申請重新鑒定。法院審查準許后,依法委托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意見是莫XX左肱骨中下段骨折內固定術后遺留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本次鑒定,李X蓮支付鑒定費用1,845元。
同時查明,李X蓮為其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0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未投保不計免賠,合同約定,單方肇事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李X蓮墊付莫XX的醫療費21,175.61元,交通費2,000元。李X蓮主張借給莫XX1,000元,提供由自己書立借條內容、莫XX簽名的借條,莫XX否認借條上的簽名非本人所簽,李X蓮未進一步舉證證明,且在法院釋明鑒定筆跡的情況下,李X蓮未予申請鑒定。莫XX住院期間,其認可李X蓮父親護理3天。
另莫XX系農村居民家庭戶,2005年起居住于石棉縣。2011年,其所居房屋拆遷,莫XX被統一安置在石棉縣城北小區4小區9幢1單元6號。2008年起,莫XX一直從事道路交通運輸工作。莫XX有一子莫某某,
庭審中,各方同意醫療費扣減自費用藥20%。
原審認定,根據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系莫XX駕車操作不當所致,而莫XX有著多年駕駛經驗,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正是其未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從而引發交通事故,莫XX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莫XX與李X蓮系勞務關系,莫XX為李X蓮提供勞務,其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應按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縱觀事故發生的全過程和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李X蓮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而事故的發生亦非莫XX故意行為所致,根據公平原則,李X蓮作為直接從莫XX提供的勞務中獲得利益的受益人,酌情認定由李X蓮對莫XX因事故而造成的損害分擔30%的責任。由于李X蓮在保險公司為事故車輛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按李X蓮應承擔的比例向莫XX賠償。庭審中,各方對醫療費扣減20%沒有異議,予以確認。關于鑒定意見的采信,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系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后形成的,李X蓮、保險公司均無異議,莫XX主張該意見評定的傷殘等級偏低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沒有提供足以推翻該意見的證據,不予采納。現莫XX主張按四川省2013年度統計數據計算殘疾賠償金,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莫XX損失的認定:1、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病歷、收據等相關憑證,認定21,241.0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90元。3、誤工費10,063.64元。4、護理費1,840元。5、交通費酌情認定1,000元。6、殘疾賠償金44,736元。莫XX之子莫某某5周歲,系其依法應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被扶養人生活費10,622.95元,計入殘疾賠償金,合計55,358.95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8、鑒定費700元。其在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由李X蓮支付的鑒定費用,憑票認定1,845元。莫XX主張賠償營養費,沒有提供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需要加強營養的意見,不予支持。李X蓮墊付費用為醫療費21,175.61元、交通費2,000元及莫XX住院期間由李X蓮父親護理3天的護理費240元,為減少訟累,納入本案品迭處理。李X蓮主張借給莫XX現金1,000元,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至于李X蓮提供的證人證言,因證人未到庭接受質詢,不予采信。
綜上,莫XX1—7項的損失合計95,193.62元,其中,醫療費21,241.03元扣減20%的自費用藥4,248.21元,由莫XX自擔2,973.75元,李X蓮承擔1,274.46元,余下90,945.41元,扣除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15%的部分4,092.54元由李X蓮承擔外,由保險公司在該險種限額內賠償23,191.08元,剩余部分由莫XX自擔。莫XX自行委托鑒定所花鑒定費700元由其自擔。在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的鑒定費用1,845元李X蓮承擔。判決,一、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償莫XX23,191.08元;二、李X蓮賠償莫XX5,367元;三、駁回莫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與李X蓮墊付的費用以及負擔的訴訟費品迭后,由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莫XX6,042.47元,向李X蓮支付17,486.61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后,莫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當。即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事故責任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系莫XX駕車操作不當所致,而莫XX有著多年駕駛經驗,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正是其未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從而引發交通事故,莫XX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莫XX與李X蓮系勞務關系,莫XX為李X蓮提供勞務,其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應按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審根據公平原則,李X蓮作為直接從莫XX提供的勞務中獲得利益的受益人,酌情認定由李X蓮對莫XX因事故而造成的損害分擔30%的責任正確。
李X蓮在保險公司為事故車輛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先行向莫XX進行賠償。莫XX損失合計95,193.62元,其中,醫療費21,241.03元扣減20%的自費用藥4,248.21元,由莫XX自擔2,973.75元,李X蓮承擔1,274.46元,余下90,945.41元,扣除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15%的部分4,092.54元由李X蓮承擔外,故保險公司在事故車輛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償86,852.87元,莫XX自行委托鑒定所花鑒定費700元由其自擔。在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的鑒定費用1,845元李X蓮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四川省閬中市法院(2014)閬民初字第35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二、撤銷四川省閬中市法院(2014)閬民初字第35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變更為: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賠償莫XX86,852.87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分擔不變,上訴案件受理費2,179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智慧
審判員 樊 俊
審判員 曾小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