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松妹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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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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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44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浦城縣人民法院 2015-11-0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吳云雄,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錢招福,男,公司員工,住建陽市。
被告黃松妹,男,漢族,農民,住浦城縣。
原告與被告黃松妹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錢招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松妹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2年9月21日10時20分,被告黃松妹無證駕駛閩HXXX39號中型自卸貨車,從水北街鎮羅州沙場往羅源村的堆沙場方向行駛,行至事故地點,右轉彎駛入羅源堆沙場時,致同向右側由黃健宇駕駛的閩HXXX88號二輪摩托車向右避讓人車倒地后被閩HXXX39號車碾壓,造成黃健宇當場死亡,閩HXXX88號二輪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浦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黃松妹負事故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黃健宇家屬向浦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浦城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2號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因本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10000元。原告已于2013年4月9日將110000元理賠款付至浦城縣人民法院賬號。根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無證駕駛屬于交強險免責的情形,保險公司賠付后有權向肇事方追償。現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墊的交強險理賠款110000元。
被告黃松妹未作書面答辯。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浦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浦城縣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賠款憑證、浦城縣公安局法醫尸體檢驗鑒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各1份,證明被告黃松妹因交通事故造成黃健宇死亡,肇事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原告已按浦城縣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內容履行賠付義務。本院認為,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地反映了本案事實,證據真實、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10時20分許,被告黃松妹無證駕駛閩HXXX39號中型自卸貨車,從浦城縣水北街鎮羅州沙場運載沙子往該鎮羅源村的堆沙場方向行駛,行至事故地點,右轉彎駛入羅源堆沙場時,與同向由黃健宇無證駕駛的閩HXXX88號二輪摩托車相撞,致黃健宇當場死亡。經浦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黃松妹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系閩HXXX39號中型自卸貨車車主,于2012年1月10日向原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事故發生后,黃健宇家屬向浦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浦城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因本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10000元。原告已于2013年4月9日將110000元理賠款付至浦城縣人民法院賬號。
本院認為,被告黃松妹無證駕駛車輛,導致黃健宇死亡,原告作為交強險保險人已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賠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代墊的交強險理賠款110000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黃松妹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松妹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代墊的交強險理賠款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00元,由被告黃松妹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季躍民
代理審判員季艷
人民陪審員占偉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葉璐璐